已完结
荟华楼虚假宣传价格纠纷
我5月20日在虎石台荟华楼珠宝万汇城店购买一枚黄金戒指,原价1380折扣后1285元,购买时商家承诺3天内可以免费调换,我将戒指当成礼物送人,但是戒指的尺码小,于是我5月22日去换号,换了一个同等1380元的戒指,但是他们却让我补差价,说之前是折扣价,但是这个新换的戒指克数并没有增加,并且当时承诺是免费换,我当时没多想,就交钱了。回家后一算发现不对劲,于是我回到店里理论,强调免费调换。店员的态度变恶劣说我之前调换的戒指上有泥有洗面奶的痕迹,但是自从5月20日购买后,仅在5月21日试戴了1次便放在盒子里等着去店里调换,这明显是店家故意诬陷,于是我要求店家拿出证据,店家却说已经将戒指融了,我们从调换完离开再到回来仅仅过去1个小时,这明显就是在撒谎,如果像店家所说的情况是调换不了戒指的。这就是将责任推卸在我们消费者身上,第一调换不加钱是店家事先承诺过的,第二我换的商品原价是相等的克数也没有变化,为什么要多花钱,第三仅试戴过一次的戒指为什么会有泥等污物,让拿出证据却逃避,诬陷消费者。我要求道歉,退款。
投诉编号:97115343
投诉对象

荟华楼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38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服务态度差
#价格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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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耳钉无品牌钢印,已违反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明确要求贵金属首饰必须刻印厂家代号、品牌标识,无印记属于不合格商品,且案涉耳钉仅单只无钢印、无镀层还疑似维修,更能佐证非工艺豁免情形。
商家先以“到货必检、不卖维修品”隐瞒商品真实状况,后经多次推诿才承认问题却拒不依法处理,主观故意隐瞒商品不合格、无镀层、疑似维修的关键信息,客观上误导我完成购买,已构成消费欺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认定要件,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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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未标“克重”属于标价未明码。购买时店员未告知我克重,我回家后自己发现的,并且购买环节并没有复秤
2,诱导消费:《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诈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诈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商家未主动告知黄金克数,且在我付完商品价钱后,才告知我,黄金商品售出不退不换,属于诱导消费。
3,未主动给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信誉卡,价签,并没有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票未讲清楚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污效。”该店铺黄金售出不退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2024年9月18日晚完成付款,于20日当店里协商,对方告知不退不换,并于25日再次强调信誉卡上带有贵重物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印章。 并且告知我,先付钱后告知我黄金商品售出不退是他们正常的销售方式,我拒绝承担由于对方拒绝退款 强买强卖,霸王条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对方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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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在沈阳市荟华楼鼓楼店线下购买pt950项链一条,由于商品工艺质量问题,仅佩戴不到15天,链接处就产生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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