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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沈阳禧糖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我和前男友分手之后于2023年11月18日通过观看抖音直播连麦主播:京羽复合讲理性,在主播的宣传下加了该企业老师的企业微信,通过微信语音电话的形式分析了我们的感情状况,向我承诺可以在15天内由该企业老师的指导下挽回前男友,我表示经济困难,该机构老师便诱导和教唆我利用花呗进行支付,我听信其宣传的效果,与其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6期)的形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2000元,服务期为2023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但在该服务期间发现其服务形式与内容与其宣传的内容相差甚远,和我打微信电话的内容就是闲聊,并且在服务期间没有达到其宣传的和男友和好的效果。之后又在老师的诱导推荐之下,购买了其升级课程,于2023年12月7日再次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通过花呗分期(3 期)的形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4800元,服务期为2023年12月7 日至2024年1月16日。该企业老师承诺通过课程的形式提升我的情商,指导恋爱,达到与前男友和好的效果。但服务期间依旧是通过语音电话和我闲聊,并没有履行其承诺的每天都上课的服务,我于2024年1月13日与该企业老师暂停了服务。
我于2024年1月29日与其协商退款,对方拒绝全额退款。并且于2024年2月3日至今,我便联系不上该企业了。
首先,依据《广告法》,教育、 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该企业通过课程培训的形式承诺可以分手挽回感情,违反《广告法》。其次,该合同中的大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关于该合同的各项条款,该企业并未告知消费者,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的责任。 其次,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该企业根本未提及退费条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申请退费。再者,消费者和机构之间签订的服务约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原则。
投诉编号:96778169
投诉对象

禧糖文化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680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诱导消费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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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糖文化诱导消费后拒绝全额退款
2025年2月15日,我与抖音平台认识的咨询服务在微信上咨询,当天咨询师(暖暖老师)听过语音聊天问我一些情感的问题,并说我要是想跟着她们做,就能有百分之97的可能性挽回对方,并让我预付3800块一个月的服务费,当时我是犹豫的,咨询师看我犹豫,又说她们有个情人节的大学生福利,可以先咨询15天收取一半的钱,咨询师一直在进行心理试探并说服我,我最后同意了。当天下午,咨询师把我拉进了一个6人群,说是团队帮我一起,她说她不是我的随身老师,由另外一位当我的随身老师(婧垚老师)。过了半个小时,我突然想通了,不想弄这个情感咨询了,随即我就在群里说了我的诉求,并且群里的婧垚老师也同意了,我也告知了暖暖老师,再此期间,她们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的帮助与情感上方案。后面2月16日至2月18日,我都有找过暖暖老师,要求他们退费给我,一开始暖暖老师一直在拖,说要等财务那边通过审核,还说他们退费走流程会很慢等等。17号也是周一,我想着大家应该都上班了,我就给暖暖老师打了语音电话,老师说她今天休息,等第二天帮我问问。18号,我没有等到她的消息,又再一次的打了语音电话过去,对方忙线中,随后她给我发了一段文字,上面说只能给我退900,如果不同意,就继续跟着他们做咨询!我不同意,要求其全额退款,其老师说要去申请,但一直拖拉。这违反了消费者的退货权!

沈阳禧糖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及退款纠纷
本人王志强于2025年1月6日在沈阳禧糖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的引导宣传下签订《情感协助服务协议》,并缴纳服务费用4000元,为期30天。缴费前本人通过抖音平台了解到该机构,和其说明基础情况,其深度剖析本人诉求,声称会定制专属方案,全程指导,协助本人挽回前任,出于信任本人缴纳费用开启服务。之后匆忙引导本人签订合同,并未详细说明合同内的格式条款。服务仅5天,该机构情感老师回复过于缓慢,未能及时给出指导,而且实际情况已无法挽回,该机构为了获利,仍声称可以解决,却未有实质性措施,经过慎重考量,本人于1月11日和其明确提出终止服务,退回剩余费用,多次协商该机构只同意退回536元,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
本人再次重申退费诉求:
1、即2025年1月11日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后续一切服务概不作数;
2、限贵司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本人所缴纳剩余费用3300元;
本人认为,贵司实际服务效率过低,其次为了获利成交,声称本人情况有把握挽回,实际并无可能性,存在夸大宣传诱导缴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诱导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非法占据,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方法*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次本人提出退费,贵司不予合理退费,漠视法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