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投诉许昌万达广场一楼六福珠宝价格纠纷
13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许昌万达广场一楼六福珠宝店中购买了总价为5180元,金重4.21克的黄金手链一条,单价为1230元每克,因一直信任该品牌,所以之前在此店购买了多条项链,在销售人员的劝说引导下,使用了该店之前购买的两条k金项链,18k金来兑换黄金,销售人员说只能按照一口价黄金兑换,但是正常黄金售价不过500元,我竟然被销售人员坑了,回家一算单价高达1230元,且我的两条旧金项链也是价值为2000左右,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说这个价格是正常价格,我出于对品牌的信任,从来没有参与过换购,现在发现自己被欺诈了,4.21克黄金即便是加上工艺费也不可能这么高。
投诉编号:96771879
投诉对象

六福珠宝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5180元
投诉问题
#价格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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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月20日晚间我通过六福珠宝公众号服务评价得知该购买情况,对克重及单价存疑,遂于6月21日上午至该门店。
疑点:
1.根据店员口述,当天先生至门店询问金价,得知900多元,随后进行挑选,由于未挑选到合适的产品,店员向其推荐定价产品,先生询问是否有优惠活动,店员告知其可以打9折,随后先生购买了上述项链。上述购买活动中,店员未向先生告知该项链实际克重,仅告知折扣后总价。
2.6月21日上午,在我与门店沟通中,门店表示该一口价产品不予退换,在我先生购买当日也告知过他。我要求调取监控,查询当日购买途中店员是否有告知过我先生该产品具体克重,店员表示不需要查看监控,保证单上明确有写克重是我先生自己没有看(也就是保证单是购买之后才开具的,购买之前没有告知),对我的退货诉求予以拒绝。
门店违法行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价格法》第14条第4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门店用900多元克金价诱导我先生购买了一口价商品,未告知他实际克重。门店提到保证单上有克重,但保证单是购买后才开具的,购买前未告知产品克重及单价。
2.《价格法》第13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项链标签只有一个明显的总价,克重用小于总价字体几倍的字号标在折叠的另一面,是需要用放大镜才能查看的程度。
3.售出不退为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第四百九第496条、第497条规定。
诉求
1.全额退货
2.今后出售定价商品(也就是一口价)明确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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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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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刚换不久。不想浪费钱。就说不要
看出我的犹豫
店员几个一直开始诱导我一口价黄金好
一样的。价钱就不用出那么多。再出200多就可以。
他们很快开单。就开单处画了几个圈。喊我签名。
之前我在那购买按克的黄金。就说没有那么快出开单。可以去看电子单。
我回家后面反应回来。价钱是一样了,但是我的黄金克数就莫名其妙少了5克。原本的10.几克。
这是属于诈*,诱导消费者。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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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六福珠宝克重未告知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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