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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视点购买的太阳眼镜爆膜后不承认质量问题不售后
本人于2023年1月3日,在成都太古里亮视点眼镜店购买了一副依视路太阳眼镜,购买时店家承诺质量问题包售后。在符合产品规定要求、避免高温、挤压的条件下,正常使用9个月后,眼镜出现爆膜的质量问题,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于是本人于2023年10月20日联系店家处理,但该门店负责人表示爆膜不属于质量问题。随后将眼镜发至原生产厂家,而非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后,出具了一份所谓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为依据,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在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多次协商无果。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购买期间,店家承诺质量问题包售后,但并未告知“爆膜不属于质量问题”,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并且在本人多次询问“爆膜现象是否提供售后”的情况下,店家表示“依视路大品牌,我们肯定会售后”(见附件图),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在购买期间,店家未告知“是否为质量问题”并非由第三方检测认定,而是送至镜片生产厂家认定,从客观角度来讲,该报告的可信度存疑。而镜片生产厂家出具的所谓“检测报告”未引用任何国家标准(见附件图),无理由、无依据、单方面地通过经验主义判定镜片非质量问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人诉求是退还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并退款。
投诉编号:96467889
投诉对象

亮视点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4496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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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西直门凯德mall
店铺 :北京西直门凯德嘉茂亮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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