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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上海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霸王条约不退票
我于2023年六月底购买了8月24日上海大剧院百老汇璀璨夜晚场的两张演出票,票值580。现在我于7月19日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去看,向大剧院提出退票申请,遭到拒绝。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影剧院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活动讲究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我们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理论上就没有付钱的义务。同时,网上购票成功表示签订了某无名合同,其中不能退票则属于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无法在购票时选择退票或改签,该行为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仍然应当按25条的规定进行退费。《消费者权益保护费》25条规定,网购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定作、鲜活、数字化商品及报纸、期刊。网购电影票不属于以上几类商品,在不会造成电影院损失的情况下应该予以退票。《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投诉编号:96152065
投诉对象

大剧院(上海)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116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退改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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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剧院小程序拒绝退票,霸王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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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其拒绝退票为霸王条款。
1.主办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音乐剧演出票属于可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网购商品范围,并且票务平台规定的“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系民法典所定义的无效格式条款,完全规避了经营者的自身义务!
2.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款。音乐剧门票不属于消法或七日无理由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3.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时间是2023年12月3日,退票日距演出当日还有66天,我所购买的商品为预售商品,并为兑换实体票,且我在下单后2分钟内联系客服进行退款申请,并不影响其后续正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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