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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新法律明知诈*受害人仍违规催收骚扰

姓名:温包勇 身份证号:362227*********359 联系电话:157****7405 居住地址:深圳宝安石岩 二、被投诉方信息 催收方名称:易新法律(广州易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易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方(贷款*台):上海即分期贷款公司(待确认,以借款合同为准) 三、核心事实 (一)本人系诈*案受害人,警方已刑事立案 本人于2025年12月12日遭遇电信网络诈*,损失惨重。本人已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出具《立案告知书》(案件编号:A44******************13,部级统一案码:AJBM-55K5KGSBJHZ,见附件)。本人系该诈*案的被害人,案件目前仍在侦办中。 (二)因诈*导致贷款逾期 上述诈*案件直接导致本人资金链断裂,名下相关贷款出现逾期。本人并非恶意拖欠,实属被*后无力偿还,且已把钱给培训机构代理还款2万+且已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三)第三方催收持续违规骚扰 自2026年4月1日起,被投诉方“易新法律”在明知或应知本人系诈*案受害人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骚扰,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1. 威胁上门并联系村干部:发送短信声称将“安排专员前往户籍地,由村干部带路进行访问核实情况”,企图借助公权力或基层组织实施心理施压; 2. 违规联系家属:短信中明确提及本人家属姓名(李美兰、何英),声称将“通知家属”,在能联系到本人且本人未失联的前提下,违规向第三人透露债务信息; 3. 频繁骚扰:多次发送威胁性短信,已严重影响本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与工作。 四、违规分析 违规类型 依据 具体说明 违规联系无关第三方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本人未失联,催收方不得联系村干部、家属等第三人 泄露个人债务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三条 向无关第三方披露本人负债信息,侵犯隐私权 骚扰无关人员 《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七条 频繁发送威胁短信,干扰正常生活 对受害人二次伤害 行业基本准则 明知本人系诈*案被害人(警方已立案),仍施加精神压力 五、本人诉求 1. 责令“易新法律”及关联方立即停止对本人及家属(李美兰、何英)的一切骚扰、恐吓行为; 2. 要求催收方删除本人及家属全部个人信息,不得联系村干部等任何无关第三方; 3
投诉编号:101598651
投诉对象
广州易新法律
近30天投诉解决率74%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25800元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 #服务问题 #骚扰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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