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纷玩岛购票跳票至错误日期,要求全额退款
2026年4月28日在纷玩岛*台上原计划购买五月天北京演唱会5月18日1855元的内场票 主办方为北京华乐有限公司 购票期间出现了跳票情况 付完款发现是5月8号的1855元的内场票。当即准备申请退款,被告知需要扣除30%手续费556.5元。线上沟通客服,说需要提供跳票录屏 因为专注*票并没有录视频。联系其他相同的受害者众多,多*台均有人反应有此情况,发了跳票视频证明跳票是存在的。我的诉求是要求*台及主办方出来处理事情,全额退款被跳票的订单。
投诉编号:101312201
投诉对象

华乐非凡(主办方)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855元
投诉问题
#不予退款
#虚假/误导宣传
#联系不到客服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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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乐非凡演唱会门票退款纠纷
本人于四月二十几号一开时,拼手速捡漏才在大麦网*了一张五月天的票,但这张票并不是我想要的价位和日期,结果没多久主办方临时加了二开,跟朋友商量后决定挑一个好日子好座位一起去看,售票界面表明条件退,结果*完票才发现把一开退票时间给我放到二开前,相当于二开那么多张票只允许没票的人*,不允许*过票的人*更好的,同样是消费者,凭什么限制我们对商品的选择?我强烈抵制这种霸王条款并要求退还一开票退款。
以下是相关条例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演唱会门票不属于消法或七日无理由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出退货规定的商品
服务提供方将演唱会门票强行规定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 第30条的规定,即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服务提供方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的经营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服务提供方不支持退款这一行为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 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 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
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中途也仅仅经过了2-3 天的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已完结
五月天演唱会主办方退票问题
诉求:要求主办方全额退票
事件:你好,我想要投诉五月天北京演唱会主办方北京华乐非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分别购买了5月22号1255门票2张 和 5月30号的655演唱会门票2张。 1.五月天5.18-6.1在北京鸟巢共举办十场演唱会,根据演出时间不同,退票截止时间也应该有差异,但是主办方在开票仅两天后、距离演出开始还有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时,就统一关闭了所有退票渠道。 2.本次演出于4.30下午15:55第二次开票,开票之前及之后,售票链接都注明条件退,但下拉页面中注明的退款时间却早于第二次开票时间,导致消费者被误导。 3.此前4.28第一次开票时,*票激烈,一票难求,导致路人和粉丝在本次二开*票中同时选择不同时间的场次下单,造成许多*错*重案例。而且二开本应作为一开退票的补充轮次,但实际上本次演出二开售票可购买张数远多于一开,在开票几个小时后仍有余票。如果回流票并非回流票二是一次销售票,应该允许在一定时间内退票,和一开享受同样待遇。
要求主办方开通退款渠道 并可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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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理由如下:1. 五月天演唱会主办方在4.30下午15:55开票前关闭了退票通道,下单时未有弹窗提醒无法退票,*台并未履行必要的提醒义务。2. 购票页面较为靠前位置注明“条件退”,让人误以为*台支持退票,并且购票页面首页未有明显提示无法退票字样,虽下拉页面中注明退款时间,但却早于开票时间,实为误导消费者。3. 五月天5.18-6.1在北京鸟巢共举办十场演唱会,根据演出时间不同,退票截止时间应该有差异,但是主办方在距离演出开始还有一个月时,且未出票、未发生实质性服务前,就单方面统一关闭了所有退票渠道。4. 本人在误下单后第一时间联系在线客服,但始终只有机器人客服,未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遂致电*台客服,却在电话拨通长达半小时内,一直处于系统等待音,未能联系到真正的客服人员,虚设售后客服,耽误时效。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 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 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 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售票*台不能改 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 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 间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 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 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另参照新华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发展的通知》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综上,恳请北京文旅局及本次售票*台大麦网和演唱会主办方华乐非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积极解决问题,配合退票,并加强*台售退票合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合理权益。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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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4月30日购买了五月天演唱会门票,订单编号为38***************31,因为2024年4月27日已购买,填写人员错误,购票后当天第一时间与服务提供方(即大麦网)沟通退货事宜,大麦网给出的答复是基于演出票品特殊性和实效性不予退货。 服务提供方认为演出票品不同于可循环销售的普通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根据演出票购买协议该演出不支持退换。对此本人认为: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该产品非消法或七日无理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5月31日,距现在还有一个月。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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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4月28日在巢票*台购买了5月天鸟巢演唱会看台955元的演唱会票,选错票时间后立马想要退票,结果主办方不予退票,4月30号本人没有时间,主办方式华乐非凡目前的沟通情况是退款退不了,我本人又去不到打客服电话,客服电话一直不接,诉求就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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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在猫眼*台上原计划购买五月天北京演唱会5月18日655元的看台票 主办方为北京华乐有限公司 购票期间出现了跳票情况 付款后发现是5月11号的655元的内场票。当即准备申请退款,被告知需要扣除30%手续费1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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