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人寿财保云南汽车服务退款不及时
协商好退费,让我等到周一,我到周一也不退,我给公司打了一次电话说被业务给提走了,业务也联系不上,公司电话也不接。
投诉编号:101306590
投诉对象

人寿财保(云南)汽车服务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502.83元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
#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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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财保云南公司虚假宣传拒赔失联
投诉对象:人寿财保(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问题: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无资质经营、出险拒赔、失联跑路、客服不处理
涉诉金额:1400元
投诉要求:全额退款、赔付事故损失、公开道歉、查处非法经营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6年1月21日,被该公司销售人员以“人寿正规车险”名义误导,购买了所谓“机动车安全统筹单”(保单号:RSCB20**********59),支付1400元,保障期2026.3.19–2027.3.18。
销售全程谎称是中国人寿财险下属正规保险,从未告知是“统筹”、非保险、不受银保监会监管,属于典型欺诈、虚假宣传。
2026年4月13日车辆正常出险后,我按要求24小时内报案,该公司无任何合法理由拒赔,随后客服电话全部打不通、公司地址找不到人,完全失联跑路。
后经核实:
该公司无保险经营资质,不是保险公司,统筹单不是合法车险,不受《保险法》保护;
冒用“人寿财保/中国人寿”名义,故意误导消费者,已被市场监管局风险提示、列入经营异常;
网上大量同类投诉,均为低价诱*→出险拒赔→失联,属于有组织的统筹*局。
作为普通车主,我被虚假宣传坑害,交钱买“保障”,出险被甩锅、被拉黑、被失联,投诉无门。这种无资质经营+欺诈销售+出险跑路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我的诉求:
立即全额退还1400元统筹费;
立即赔付我本次事故全部损失;
*台协助曝光,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公开道歉,停止继续坑害更多车主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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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合同生效后,2026年4月8日早上我的车右侧与房屋支柱发生严重刮擦,报警后经4S店定损3500元,但该公司保险理赔人员微信号风飞沙告诉我车不能在4S店维修,只能在外面修车店;我购买车属于智能驾驶车辆,要求在4S店维修,经协商他同意,向公司请示最终赔付金额500元。随后我自费维修车辆,要求公司全额退保,理赔人员风飞沙向公司申请后,只同意退保800元。
以上就是整件事的经过,该公司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不是正规保险公司,而是统筹服务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并未说明,购买全险的保障为零,强烈要求公司下架此项服务,并对该公司予以处罚,以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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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中国人寿财险欺诈销售车险,要求退赔并处罚
2026年3月10日,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抖音*台刷到被告方人员宣传车险,对方自称冒充中国人寿财险员工(购买汽车保险后发现)。原告信以为真,添加对方微信后,被告以“售卖人寿财保车险”为名,虚假承诺提供正规机动车保险。原告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 1375.43元。
付款后,被告未出具正规保险单,仅提供一张“人寿财保机动车安全保障单”,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章、无有效保单号,并非合法保险合同。
经查:
1.被告人寿财保(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保险销售资质;
2.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隶属或授权关系;
3.被告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名称不适宜,已被昆明市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事后,原告联系被告及被告业务员,对方失联、不回消息、拒接电话。被告以虚假宣传、冒充正规保险公司方式*取原告钱款,属欺诈行为,严重侵害原告财产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等规定,被告应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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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无保险经营牌照,故意冒用“人寿财保、中国人寿财险”名义虚假宣传,以低价车险为诱饵,向车主推销机动车安全统筹类非法替代保单。
收款后出具非银保监会监制、无法官方验真的虚假保障凭证,承诺理赔却出险拒赔、退费恶意克扣手续费,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诈消费者
要求全额退款!赔偿!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