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友好物租机恶意爆通讯录侵犯隐私
本人在深圳友好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友好物租机)有租赁关系,本人电话始终畅通、从未失联、未拒接、有还款意愿。但*台及催收在能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恶意拨打我的父母、亲戚、朋友、同事电话,泄露我的债务信息,进行骚扰施压,属于典型的爆通讯录、侵犯个人信息、软暴力催收,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催收自律公约》。
现要求:
1. 立即停止对本人及所有亲友的一切催收骚扰;
投诉编号:101301356
投诉对象

友好物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5000元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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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物租机套现诱导消费及收费不透明
我于2025年通过他人介绍添加了一名自称“放贷人员”的联系人。对方声称这是“最快下款”的方式,并反复向我保证“不会有问题”,让我完全按照其提供的流程操作即可实现“换现”。由于本人当时年龄较小、刚步入社会,缺乏相关经验,便轻信其说法,按照对方指引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下款。
该流程涉及以租赁手机的方式进行操作:租赁机型为苹果 iPhone 16 Pro Max 256G。手机到货后,对方要求我将手机寄送至指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东庆街湘城国际中心6楼615(前海万汇),并要求我按期支付租金,共计12期。整个过程中,对方并未向我明确说明订单在支付12期后是否会自动完结,也未清楚告知手机是否需要归还或是否存在“买断”条款,更未向我解释相关风险,仅要求我照做。
目前,与我对接的联系人已离职,*台/相关方现要求我支付买断金额8266元。加上我此前每月已支付的租金,累计支付金额共计13210元人民币。该金额与目前市场行情相比明显偏高,已超过合理范围的一半以上。我认为该行为存在对消费者的诱导及信息不透明问题,疑似以不明确条款和流程引导消费者承担高额费用,变相牟取不合理利益。
此外,本人一直按时缴纳每月租金,仅有两次延期,后续也已补缴情清,并不存在拒付或恶意拖欠行为。但对于当前要求支付的高额买断费用,本人无法接受。我仅能接受按照当前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与协商解决。同时,不排除该业务模式本身存在“变相高利贷”或不合规放贷的风险与嫌疑,望相关方予以说明并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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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权撤回其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了债权方处理其个人信息,包括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借款人现在可以要求撤回授权,他们不能拒绝1。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如债权方)应当向个人告知授权方的名字、处理目的以及方式等,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债权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时,要将第三方的信息清楚地告知借款人,并且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这表明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台可能会要求读取借款人的通讯录,并把借款人的信息委托给催收公司,以便进行催缴。规定出台以后,借款人可以要求*台撤回授权信息,如果对方拒绝就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并要求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五条:在展开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名称;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第二十六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名义展开催收。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请立即停止在休息时间(中午12:00-140****0800)之间的催收骚扰,删除电话并停止对本人以外的人的骚扰,书面对本人致歉,并需要*台配合我去举报第三方催收公司。承诺今后每日催收电话不得超过三个以上,第一,屏蔽本人紧急联系人,以及通讯录。第二,合法催收。第三,本人只接官方电话接受催收,但是不接受这种泄露个人信息隐私的违法催收,请合理合法催收,谢谢。假若违法我将投诉至深圳与北京金融监管局,举报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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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台长期拒不解决该笔违规扣费问题,本人才暂缓支付后续租金,并非恶意拖欠。但*台不仅不反思自身违规扣费行为,反而将争议拖延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本人,以“有意拖欠租金”为由,反复发送威胁性短信,甚至提出仅可减免172元、否则必须支付全款,属于典型的“*台违规在先,却反以违约为由恶意催收”的行为,严重违背公*交易原则。
在上述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友好物*台未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与本人协商,反而涉嫌非法获取本人通讯录信息,直接联系本人亲属、朋友及其他无关第三方,散布本人债务信息,进行骚扰催收。*台还向本人发送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短信,声称要“立案找回、追究刑事责任”,对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也给本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台无权非法获取、使用本人通讯录信息,更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债务信息、实施骚扰催收。*台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与暴力催收,不仅违反金融消费监管规定,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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