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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麦师教育虚假宣传诱导培训贷
本人在2025年8月12日被诱导购买了全链路剪辑课程,签订了4700.00元-12期”合同。销售人员以”先学后付,边学边接单赚钱“为诱饵,微信展示虚假接单打款截图,承诺学完即可轻松回本盈利,在对方隐瞒贷款性质,未充分告知风险的情况下,诱导我先付100元报名费,办理分期付款,共12期,每期391.66元,总金额4700元。实际课程与宣传严重不符,申请解除订单时遭该公司不合理对待:1.该公司合同中自用户付款90天后,用户均无权解除课程相关协议,不得再申请退费。机构单方面设定 90天 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永久剥夺消费者此后的解约权,属于排除主要权利。2.诱导我办理分期合同。现要求该公司分期订单,停止不合理扣费,希望贵*台能够帮忙处理,根据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现发起投诉,我的诉求是取消贷款,解除合约,并退款2841.77,其中100为报名费。
投诉编号:101169793
投诉对象

菏泽麦师教育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2841.77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培训贷
#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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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是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属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现发起投诉,我的诉求是取消分期,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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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涉嫌无效:机构在学*协议中设置“付款90天后无权解除协议、不得申请退费”的条款,仅以“加粗标线”作为排版处理,未在付款前通过弹窗、口头告知、单独勾选等方式向我进行主动、显著的提示和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尽提示义务,应属无效条款。
2. 未享受大部分服务,拒不退费:本人实际仅学*3节课程,未使用绝大部分课程服务,现因个人规划变更申请解约并退还剩余课时费,但机构以无效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协商,强制要求我继续支付后续分期款项,属于强制消费行为。
3. 拒绝合理协商,态度强硬:机构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否认未尽提示义务的事实,将合理维权污蔑为“无理取闹”,并以“走法律程序”进行威胁,拒绝配合解决问题。
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要求:
1. 确认“付款90天后不退费”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2. 终止后续分期扣款,退还本人未使用课程对应的剩余费用(共计375元/期 × 剩余期数);
3. 督促机构规范格式条款,履行对消费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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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存在欺诈嫌疑:其承诺的“兼职赚钱”“随时可退”等无法兑现,课程质量极差。该商户的经营模式已被很多消费者举报,属于典型的“*子公司”。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广告法》第 28 条,要求:1. 解除培训合同;2. 停止分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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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麦师教育无资质办学、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
本人实名举报,其课程质量低劣,内容价值远低于宣传承诺。课程质量不好,对本人没帮助。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相关教育培训资质, 涉嫌违规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我据此提出退费解约并要求停止分期贷款,但对方却以合同中不合理的“高额服务费”、“课时费”等格式条款和诱导我继续学为由阻挠退款和退学,试图推卸责任。
1. 虚假宣传:销售人员以“月入干元,边接单边赚钱”等话术诱导本人签约,但宣传内容与实际课程严重不符,课程质量粗糙,缺乏系统性,未达到承诺的培训效果,对本人没帮助。违反《广告法》第4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
2. 霸王条款:合同中包含“90天后不得退款”“机构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公*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属无效。
3. 涉嫌无资质经营: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相关教育培训资质,涉嫌违规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我多次与被投诉方沟通退费,但对方却以合同中不合理的“高额服务费”、“课时费”等格式条款和诱导我
投诉诉求:
1. 依法责令被投诉方全额退还,解除合约解除贷款
2. 依法查处被投诉方虚假宣传、使用霸王条款及涉嫌无资质经营的违法行为。
3. 要求被投诉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要求被投诉方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恳请贵局对此公司无资质办学、虚假宣传及诱导贷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其全额退还我的款项,并解除分期贷款协议,维护我的合法权
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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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现发起投诉,我的诉求是取消分期,取消合同
已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