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与众融资跨省违规担保及未查征信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5年1月28日期间,通过微博*台申请了七笔金额为78000元的借款,资金提供方(贷款人)为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笔贷款业务中,由注册于重庆市的“重庆市与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人(位于微博借钱*台)提供担保。整个过程中,本人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该公司亦未在提供担保前查询本人征信情况,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此后,该担保公司收取了高额的担保费用,该笔费用加重了本人的融资成本。
事实与理由:
1.涉嫌违反*规定,违规跨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83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而本次担保业务的实际发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典型的跨省经营业务。截至目前,本人未获悉该公司已就跨省在粤开展业务获得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任何批准,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反上述*法规。
2. 违反告知与同意原则:根据*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与借款人明确权责。被投诉人在未事先向本人清晰、明确告知其将作为担保方介入本次借款、未说明担保责任及费用、未取得本人独立且明确的书面或其他可查证的电子形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担保并收费,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 违反审慎经营与征信查询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在提供担保前,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被投诉人在未查询本人征信报告、未对本人还款能力进行基本评估的情况下即提供担保,属于严重的不审慎经营行为,违反了行业监管的核心规定,增加了金融风险。
投诉诉求:
鉴于被投诉人重庆市与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监管制度的明确规定,本人特此向贵局提出正式投诉,并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 恳请贵单位将本投诉依法转交至具有管辖权的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投诉编号:101168042
投诉对象

与众融资(重庆)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78000元
投诉问题
#利息问题
#未履行合同
#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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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众融资违规收取高额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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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照不代表可以乱高价收费,监管明确要求担保费必须合理、有服务对价;
综合融资成本、附加高价担保费,本来就被监管和法院限制;
我已经保留全部证据:还款流水、每期担保费明细、合同、结清证明。
本人现已全额结清所有借款本息及全部担保费,无任何逾期、无任何欠款。
立即向本人返还违规超额担保费6722.81元。 现要求监管部门介入核查,督促该公司退还全部违规超额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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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 变相抬高利率:强制收取高额担保费,未提供任何实质担保服务凭证,该费用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披露,属于典型的规避利率监管的违规操作。
2. 信息披露不透明:放款前未以醒目方式告知全部费用构成和实际年化利率,仅在还款计划中模糊计入担保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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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提交订单截图、还款流水、利率核算明细等证据,恳请*台介入调解,督促与众融资:
① 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按年化24%重新核算所有贷款合同;
② 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超额担保费及超出法定利率的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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