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频繁骚扰投诉
无数次发信息打电话骚扰本人及家里人现在已经报警立案及在各金融部门进行投诉,本人及身边家人都送到了威胁,现在生活都造成了影响报警处理
投诉编号:101161065
投诉对象

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000元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
#态度恶劣
#骚扰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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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赫诚律所滥用律师函恐吓催收
湖北赫诚律所滥用律师函恐吓催收
被投诉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1201室
涉事律师:方明
投诉请求:
1. 依法对被投诉人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对投诉人的骚扰、恐吓式催收;
3. 要求被投诉人就其违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
4.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04月07日收到被投诉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编号:无,落款律师:方明,盖章: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该函件以“美团网贷逾期”为由,向本人催收所谓欠款23125.82元,并以“起诉、查封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内容进行恐吓、威胁。
经本人核实,该律师函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
1. 滥用律师函进行恐吓催收:函件中“查封房产、银行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表述,属于未经法院判决的恐吓性、威胁性内容,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属于典型的“软暴力”催收行为。
2.律师函使用违规:被投诉人将律师函用于商业催收,且内容夸大法律后果、误导当事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函不得用于恐吓、骚扰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公信力。
3.未履行告知义务:函件未明确告知本人享有对债务的异议权、协商还款的合法途径,反而以极端法律后果进行施压,属于违规催收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贵单位正式投诉,恳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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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天2026年4月5日收到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所谓方明的律师函,而且是直接寄到别人家里,并且标注为紧急联系人代转,本人并未设置此地址的任何人为本人联系人
一、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律所获取、使用你的紧急联系人信息、住址、债务信息用于催收,未取得你的单独同意,也未告知用途、范围。
违反:第13条、第16条(处理个人信息需合法、正当、必要、明示同意)。
侵犯隐私权、居住安宁权
擅自将律师函寄到户籍地、紧急联系人住址,导致隐私泄露、家人/邻里知晓债务,造成精神压力。
违反:第10条、第69条(自然人隐私权受保护,侵害权益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
不正当/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
律师函只能用于合法催告、告知,不能用于恐吓、骚扰、泄露隐私式催收。
违反:
《律师法》第2条、第3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采用违法方式催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规使用地址、虚假/误导性送达
律所地址不是你本人有效送达地址,以“紧急联系人代转”规避合法送达程序。
违反:
《律师法》第50条(律所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采用违规方式送达、骚扰第三人
三、违反催收/债务合规规则(银保监会、司法部)
-违规向无关第三人泄露债务信息
把你的债务、逾期、律师函内容告知紧急联系人、户籍地居委会/物业,属于泄露个人债务隐私。
违反: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8条:仅可联系债务人本人,不得骚扰、泄露信息给第三人
司法部/律协:禁止律师协助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隐私泄露式催收
“紧急联系人代转”属于违规送达
紧急联系人无代收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律所无权单方设定该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属于规避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
四、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多次寄送、泄露信息、造成骚扰,可被治安处罚。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
你可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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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1201室 涉事律师:方明 投诉请求: 1. 依法对被投诉人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对投诉人的骚扰、恐吓式催收;3. 要求被投诉人就其违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4.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03月05日收到被投诉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编号:无,落款律师:方明,盖章: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该函件以“桔多多网贷逾期”为由,向本人催收所谓欠款5028.95元,并以“起诉、查封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内容进行恐吓、威胁。 经本人核实,该律师函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 1. 催收主体与事实存疑:函件所涉“桔多多”网贷*台涉嫌违规放贷、高利贷或套路贷,本人对该笔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金额均存在重大异议,被投诉人未核实基础债权合法性即出具律师函,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2. 滥用律师函进行恐吓催收:函件中“查封房产、银行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表述,属于未经法院判决的恐吓性、威胁性内容,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属于典型的“软暴力”催收行为。3. 律师函使用违规:被投诉人将律师函用于商业催收,且内容夸大法律后果、误导当事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函不得用于恐吓、骚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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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314200********946D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2层1室,该公司在上次投诉后电话致我约定委托期内不再对我进行骚扰,我同意后并有保留的电话录音,315后,多次使用个人手机号码,泄露我个人隐私至其他人,并威胁恐吓骚扰我,该公司态度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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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1201室 涉事律师: 投诉请求: 1. 依法对被投诉人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对投诉人的骚扰、恐吓式催收;3. 要求被投诉人就其违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4.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03月05日收到被投诉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编号:无,落款律师:自称李主任,盖章: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该函件以“桔多多网贷逾期”为由,向本人催收所谓欠款13985.97元,并以“起诉、查封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内容进行恐吓、威胁。 经本人核实,该律师函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 1. 催收主体与事实存疑:函件所涉“桔多多”网贷*台涉嫌违规放贷、高利贷或套路贷,本人对该笔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金额均存在重大异议,被投诉人未核实基础债权合法性即出具律师函,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2. 滥用律师函进行恐吓催收:函件中“查封房产、银行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表述,属于未经法院判决的恐吓性、威胁性内容,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属于典型的“软暴力”催收行为。3. 律师函使用违规:被投诉人将律师函用于商业催收,且内容夸大法律后果、误导当事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函不得用于恐吓、骚扰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公信力。4. 未履行告知义务:函件未明确告知本人享有对债务的异议权、协商还款的合法途径,反而以极端法律后果进行施压,属于违规催收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规催收、滥用律师函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贵单位正式投诉,恳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处泄露我欠款信息,骚扰我单位亲戚朋友,村里对我造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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