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款
正新鸡排武汉东湖樱花园店拒开发票
2026年3月8日16点23分,我在武汉市东湖樱花园正新鸡排店购买了6份鸡排,当时要求正新鸡排店里的人给我开发票,他们明确拒绝了我说他们这里不开发票,就只给了我消费的小票。我说我留下信息,你们后面补开给我,也被拒绝。要求商家开发票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开给我。今天也打了电话,没人接。
投诉编号:101010121
投诉对象

正新鸡排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08元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
#服务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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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正新鸡排服务质量差
我于2024年6月7日在正新鸡排(泰安吾悦店)购买中国功夫腿(3个)出现鸡肉不熟的问题,侵犯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目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已完结
投诉正新鸡排质量问题
今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黄冈居然之家门口正新鸡排胜利店买了一份鸡排,我不知道是员工还是店长在操作台旁边抽烟,并且我回来后吃的鸡排是酸的,我觉得严重威胁了我的人身健康抽烟的照片我没拍到,但是监控一定能看到,希望严惩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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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鸡排抚州店销售变质鸡排致腹痛
在2026年4月25日晚上在江西抚州上顿渡鹏泰店正新鸡排购买两种味道鸡排,都有酸味和臭味,肚子吃了非常痛,店里也脏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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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鸡排甘梅粉强制收费且服务态度恶劣
刚刚下了一单鸡排外卖 我买的优惠价13.9一个鸡排一根火腿默认选择的口味是甘梅加辣 但是我到店取商家和我说甘梅粉得另外收费 我说我选择了为什么还要收费商家说本来就不挣钱再加粉我们也亏 我在想*台给我的优惠 你加不起别上架啊 而且收我一块钱 不在意多少钱哪个正新鸡排规定撒粉得花钱 我吃了这么多次 第一次见这种要求 而且员工和老板态度很不好 就说这种单子只做香辣不撒粉 撒粉花钱你们家点美团优惠就不能另外撒粉必须花钱是吗 我后面取餐我很明确标注要自取 正常骑手都会看备注 骑手都没说要等他来 商家非要让我等他来 我说我已经和他沟通了我不给他看记录他还不给我 这么抠开什么店这大同百盛的鸡排没格局就别做生意啊 真是无语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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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鸡排食品发酸且商家拒不理睬
2026年3月30日在美团*台点正新鸡排,本来很饿了,吃第一口发现食品是酸的,我以为是我口味的问题,让我老婆也尝了一口,她发现也是酸的,发信息给商家,商家不理会,已读不回,还望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铨标准的食品或者径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铨标准的食品,肖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径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已完结
正新鸡排过咸且服务态度恶劣
2026年3月26日在湖北省黄石市正新鸡排沃尔玛店购买一份正新鸡排,消费金额为13元,特别咸,我找商家反映问题,她却一直以鸡排是腌制品为由,但是我们之前吃过很多次,对比非常咸,而且并说是我们自己的口味淡问题搪塞,服务态度恶劣,不给解决问题,售后无响应,严重影响我的消费体验。诉求:要求商家退款并道歉
已解释
正新鸡排外卖缺货且两次上门骚扰
我在2026年3月2号凌晨在京东*台点了一份信阳市潢川县振兴机排航空路店的外卖,到了之后我发现该商家并未按我所要求的内容制作,并且少送了两根香肠。于是我发起了兑款。但是在当天的凌晨两点时,该商家找上了门,并且在今天的早上11点在次上门,但我并没有与他进行直接接触,我并不知道他跟我的家人说了什么,但结合我家人对我所说,我但我并没有与他进行直接接触,我并不知道他跟我的家人说了什么,但结合我家人对我所说,我怀疑他对我家人进行了欺*说少送的东西退少送的就行并且只口不提他的制作错误我希望对其进行严惩并且他已经上门两次,严重威胁到了我的人身安全对我进行了惊吓
已完结
投诉正新鸡排服务问题
我们在等鸡排过程中 一没说做到几号 我们把票给过去 也不回应我们 我们再次询问 工作人员切鸡排 说了一句我们吃了去*啊 这个工作人员全过程中 没有一个好脸色 我请问做服务的是这样的???店里没有人劝阻他 都是没培训直接上岗的啊?
已改善服务
正新鸡排食品现飞虫,商家推诿拒赔
2026年2月22日,我在河北省邯郸市“正新鸡排·炸鸡烧烤(未来石店)”通过线下支付购买了一份价值9.9元的食品(可附支付截图)。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内混有明显异物(一只经高温油炸后变脆的黑色飞虫),异物状态表明其在加工过程中已存在于食品中。
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通过百度地图上该店预留电话(130****0803)联系商家,电话中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承认问题并主动提出“退还9.9元并重新做一份”,同时索要我的具体地址,声称要“线下看实物”(此过程无录音为证)
当晚及次日,我多次拨打美团*台上该店电话(接通后为女性接听)(此过程有录音为证),无人接听或未获正面回应。2月23日,我通过短信向该店发送了包含《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索赔诉求(退还餐费9.9元+赔偿1000元),并要求添加微信协商,但商家未通过微信好友申请,也未正面回应。
2月24日,商家通过短信回复了我的诉求 称其“已给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方案:全额退款9.9元+10倍赔偿99元”,并指责我“威胁”“索赔不合理”,同时表示“只接受官方公正处理结果”。我随后多次追问其电话归属、索要地址动机、是否拒绝协商等问题,并要求其明确态度。截至2月25日,商家超过24小时未作任何回复。
商家在电话中已承认问题并承诺处理,事后却以“数小时后无法认定”为由推卸责任,并截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十倍赔偿”部分,故意忽略“不足一千按一千赔”的明文规定,属于典型的选择性守法、断章取义。其索要地址的行为目的不明,且拒绝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台沟通,态度消极回避。
已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