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释
小猪民宿虚假宣传及卫生脏乱差
我在2025年12月31日入住的小猪民宿,朝阳区安贞里3区25号楼1706房间,房东虚假宣传,图片与环境完全不符合,并且卫生环境脏乱差,有上一个住客留下的*与厕所未冲干净,环境特别特别脏乱差,与房东沟通,房东态度极其恶劣,并且扬言随意举报,还造谣我们弄坏设施,我在向市场监管局打电话之后发现房东并无营业执照,我们要求全额退款,希望*台处理
投诉编号:100290586
投诉对象

小猪民宿
近30天投诉解决率100%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527.9元
投诉问题
#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
#退改问题
#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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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小猪民宿取消订单未退款
6.20日在小猪民宿上预订了6.22一凉山的民宿,订单编号为 34***********16,可是因为和房东协商入住不行,6.21取消订单,6.22也没有退款,经过查询,房客只有在预订房间半小时内可以免责取消订单,如果超过半小时退款,依据房东要求会扣除全额的房费,而多次联系了小猪*台后给的回复为没有办法,无法退款,私认为这个条款维权点在房东这边,而并非在房客这边,房客在*台入住时无法正常的维护自己权益。2.24日*台仅退款订单的30%
已退款
小猪民宿霸王条款
本人于2023年9月29日23:00预定了10月10日到10月3日民宿一间,金额:1115元。2023年9月30日18点因为临时变动,取消订单。10月4日发现还没退款便电话联系小猪民宿客服。客服说房费已经打给房东,不能退款,既然是取消不退款的话,为什么*台上的取消健还存在呢?小猪民宿这种意境预定就不可取消的做法已经构成了格式条款,免除其自身应尽的责任,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我认为小猪民宿方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上述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等,公*的法律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 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制定的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属于以格式合同或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论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消费者“不得取消”条款的内容,都无法改变该格式条款的违法属性。 同时,“不可取消”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等。契约*等则是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致*等。这种“不可取消”格式条款,是商家单方赋权给自己赋予利益,单方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和风险,单方增加、创设消费者的义务,责任风险,单方排除、剥夺了消费者享有权利和核心利益民宿或者*台设定的霸王条款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合同中有此条款的约定,但法律视该条款为无物,就相当于这个条款本来就不存在。 介于这两点依据,特像贵*台投诉,希望小猪民宿方按相应规定退回我全部房费。”
已完结
飞猪订的民宿酒店卫生差,被蜈蚣咬醒,要求退款赔偿
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 投诉内容 2023年8月19日-8月20日 入住飞猪订的千岛湖别墅期间,19日入住当晚,我发现了有老鼠,蜈蚣、有臭味,门不能上锁等问题,第一次和商家反馈后,商家来打扫并检查后,我们表示接受。20日凌晨5点半,在我们熟睡中被蜈蚣咬醒,蜈蚣就在被窝内身体上,受到惊吓,*复情绪仍感疼痛恶心,我们同行的有医生,简单处理后,随即前往医院就诊。和商家(小猪短租民宿旗舰店)与飞猪沟通后,对事件经过并无异议,商家提出可以支付医疗费,并减免800元房费。 我们的诉求是:商家对目前的卫生状况积极整改,对此订单退款并支付医疗费。
已完结
小猪民宿拒退房费且伪造证据
本人于2025年10月2日7时37分通过“小猪民宿*台”预订10月2日入住的民宿,支付房费1200元+押金200元,共计1400元。下单后40分钟内,因故与房东微信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房东于8时03分主动发起语音通话同意退款,本人于8时10分、8时16分两次文字确认退房,房东于8时35分回复“好的”。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但*台仅退还押金200元,1200元房费至今未退。 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本人发现该*台存在以下严重违法问题: 一、*台拒不退款且伪造证据 本人与房东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台无权扣留房费。但*台拒不退款,且在向部门提交材料时: · 将本人入住日期(10月2日)错误认定为10月3日; · 提交虚假的“弹窗提示”截图,声称已对本人进行提示,但本人持有的10月1日界面截图显示下单前无任何弹窗; · 提交事后篡改的《房客规则》文本,私自加入“请您入住前务必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规则”等原规则中没有的语句(本人持有的10月3日规则截屏可证); · 《情况说明》中谎称“在10月3日为顾客预留了房间”,与事实时间线完全不符。 二、*台未履行房源审核义务 涉事房东在*台共计上架14套房源,*台未对其房屋权属、租赁合同、民宿经营许可等资质进行任何核查,房源地址至今不详、不完整。此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台应当核验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规定。 三、*台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台App强制要求开启通讯录、位置、相机、麦克风等非必要权限,不同意则无法使用基本功能。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及《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四、*台使用不公*格式条款 *台规则中设置“扣除全部订单金额”条款,在消费者短时间内取消、经营者无实际损失情况下全额扣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五、*台已自行整改 维权期间*台已将弹窗提示、规则提示、权限收集等问题进行了改进,证明本人举报问题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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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其它
小猪民宿扣费不合理及霸王条款投诉
投诉请求
1. 责令快跑公司立即退还非法扣除我的房费1200元;
2. 责令快跑公司对小猪民宿*台规则全面整改,删除不合理格式条款、清理模糊诱导性表述,规则需清晰明确、公*合理,并以显著方式公示提醒,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3. 责令快跑公司加强*台入驻商家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商家诚信经营考核机制,及时处置商家违规行为,杜绝同类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再次发生;
4. 协调快跑公司赔偿我因本次事件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困扰补偿金。
投诉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2日7时37分,我在快跑公司运营的小猪民宿*台下单预订房间,支付房费1200元、押金200元,合计1400元,计划10月2日入住、10月3日离店。下单后因同行老人健康原因,我向房东提出提前看房请求,房东告知需13:00后方能安排,该信息与*台页面标注的12:00前退房表述相冲突,使我面临消费风险,遂向房东协商取消订单。房东通过*台内置通讯工具告知其个人手机号码,示意添加微信沟通,08:03房东通过微信主动发起语音通话,08:10通话结束,通话中房东明确表示同意退款。我于08:10、08:16分两次通过微信文字向房东确认退房,08:35房东核实我是否不住,在我给出肯定答复后回复“好的”,双方已就解除订单、全额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但快跑公司无视该协商结果,仅退回200元押金,单方面强行扣划我1200元房费,严重损害我的财产权益。
快跑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侵害我的多项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一,知情权受侵害,*台退订规则以浅色灰体字置于订单页面最底端,不易察觉,房东相关规则需点击特定不显眼按钮才可查看,规则公示方式隐蔽,导致我下单时无法充分知晓条款内容;其二,公*交易权受侵害,我短时间内取消订单,未实际入住,房东也未产生保洁、房源空置等任何实际经营成本,*台却全额扣除我房费,该行为违背公*原则,以不合理格式条款排除我的核心权利、加重我的责任;其三,*台未尽到商家管理义务,对入驻房东的沟通及履约行为缺乏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剧消费纠纷产生。
我已完整留存微信沟通记录、*台界面截图及录屏、支付凭证、与*台客服对话记录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述事实,快跑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恳请依法协调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已解释
小猪民宿订单未履约且住宿环境恶劣
我于广东出发去哈尔滨旅游,在2026年1月3日15:24分在小猪民宿上下单1月6日—1月10日的短期民宿,在1月6号十点下飞机都有告知大概多久到,询问怎么入住,在十一点左右到达民宿定位,被告知房子租出去了,自己不知道有这个订单,然后安排我去另一家民宿,我本着太晚了换就换了好好休息一下,拖着行李箱往定位走,到了定位房东直接开门说让我住这,简单说几句就走了,后续我观察房间看起来根本没打扫,别人的双眼皮贴还贴在电视柜的位置,热水壶的插头都是烧掉了的,墙上也特别的脏,我和房东商量能不能取消订单退款我自己重新订家酒店,房东态度直接摆烂,和我说退是退不了的,如果我要退就是我自己的原因,但是那地方实在住不了我就直接搬东西走了
已解释
小猪民宿私自退款并拒付276元
我是小猪的入住商家。2025年10月5日有人预定了当天的大床房,小猪民宿一声不吭就直接给客人退款了,诬陷说是我们同意,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到退单电话。后续小猪民宿推给飞猪。飞猪于2025年10月29日发短信说276元已退给小猪短租旗舰店账号。但是现在小猪不承认收到这笔款项,一拖再拖,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小猪,但是小猪不给我处理,完全私吞了276元。我的诉求是:把276元打款给我,不得拖延。
已解释
小猪民宿虚假房源致消费者受损投诉
1.
订单创建与前期确认:2025年12月25日21:00,我通过飞猪*台(商家:小猪短租民宿旗舰店)创建订单预订海南三亚海棠长基听棠3-2-1102的“海棠湾南田温泉两室一厅两卫”民宿,订单号:27***************63,预订确认号:46***********65,订单金额262元,入住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离店时间为12月26日。下单后1分钟(21:01)*台发来短信,告知我预订成功,我立即拨打飞猪*台提供的房东电话152****5666,房东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有房,我随即驱车五十公里前往该小区。
2.
到店后失联与房源核实:抵达海南三亚海棠长基听棠3-2-1102房间门口后,我分别于21:58、22:00、22:02多次拨打飞猪*台提供的该房东电话,均无人接听;紧急联系客服,客服虽接听电话,但始终未能协助联系上房东,也未给出有效解决方案。我敲门询问后,房间内住户明确应答,该房屋为私人住宅,并非民宿,业主从未对外出租,也未委托任何*台或个人发布出租信息,更不知晓该电话号码。
3.
证据留存与损失产生:确认该房源为虚假信息后,我在离开小区时,已在海南三亚海棠长基听棠小区门岗处对本次行程的登记信息进行取证留存。此次虚假房源事件,导致我产生往返费用合计100元(按1元/公里计价,五十公里往返共100公里),行程被严重耽误,直至凌晨仍无法入住,被迫在外紧急寻找住宿,身心及财产均遭受损失。飞猪*台以及小猪民宿作为交易服务提供方,不仅未对入驻商家的房源真实性进行审核,还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房东联系方式,未尽到法定监管与协助履约责任,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正式向小猪民宿提出以下诉求:
1. 退还本次民宿预订的全额房款262元;
2. 按照房款金额的三倍向我支付赔偿金786元(262元×3);
3. 承担我因本次事件产生的五十公里往返费用100元(按1元/公里的标准核算,往返共计100公里)。
以上款项合计:1148元
已赔偿
小猪民宿订单取消后不退款且联系不上
投诉小猪民宿,联系不上房东,在房东还未确认10分钟内取消订单后不一直不退款,在预定酒店中一直显示待房东确认中,然后确认了一会,房东发消息也不回复,完全处于联系不上的状态,系统已显示已取消后,又在携程已订酒店入住了,我本以为会退款应该是有延迟,然后我第二天一看,显示订单完成,联系官方客服等房东回复,官方也未去尽快处理这事,人工客服也直接显示繁忙,联系不上,就只能在线页面提交工单,等官方去联系你,房东完全处于失联状态
已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