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会计教练网校虚假宣传拒不退费
本单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宣传不实,没有做到告知义务,本单位没有授课资质,存在违法行为,本单位没有售后,不处理,不回应,不退费,一直在拖延时间,我已经求出无门了
投诉编号:100162285
投诉对象

会计教练网校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2680元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
#虚假宣传
#资质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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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教练网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费
退费事由说明(结合法条与事实依据)
2025 年 7 月,河南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宋老师以会计教练名义,引导本人报名税务师 SVIP 课程并支付 3180 元。8 月,宋老师密集推销 ICPA 国际注册会计师课程,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本人于 8 月 17 日支付 7980 元,全程未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本人亦未实际享受核心服务,现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全额退费。
事实经过与违法证据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宋老师宣称 ICPA 与 CPA 含金量相当、纳入*级人才库、多地政府给予补贴,且 “红利期几乎无难度,押题即可通过”,虚构学员 5 天拿证案例,伪造证书含金量排行榜(聊天记录 8 月 14 日 - 16 日)。此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属于对服务性能、含金量、政府支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制造紧迫感强迫消费。宋老师多次谎称 “当日截止报名”“后续涨价至 11800 元”“转为全英线下考试”,通过虚假限时、涨价信息施压(聊天记录 8 月 15 日 - 16 日),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构成不正当营销。
拒绝签订协议且拒不退费。本人支付费用后,宋老师拒绝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仅口头承诺服务。因本人出国无法参加 8 月考试,宋老师擅自顺延考试批次,后续本人要求退费时,以 “费用交至协会” 为由拒绝,且无法提供费用转交凭证(聊天记录 11 月 20 日 - 21 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未依法明确服务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对应法条与处罚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虚假宣传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费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虚假宣传,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本案中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本人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11160 元,并主张赔偿。
诉求主张
本人未签订服务协议,未实际参与 ICPA 课程学*及考试,教育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获取费用,已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现要求河南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全额退还 11160 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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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9月26日买的教材以及课程。当时他们的老师说今年(2026年)还可以看,但是课程2025面12月就到期了,才三个月现在要我重新付钱才可以看,和他们当初讲的完全不一样,之前就是奔着这个课程我才买的,而且我进去抖音随便看了下评论,都说这个机构坑人,而且他们官方客服电话就是个摆设,根本没人接,望有关部门进行整顿,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更多人得人被这种机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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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了一下,一直打电话发微信催促购买网课,在这种压力下我于2025年12月13日晚上被洗脑购买了网课课程,在后续几天我在答疑群里询问了一些简单问题,答疑老师回答的不规范,不符合我的需求,在我并未使用课程权益和服务中的任何权益下,我要求退款,对方以超过七天不能退款这种理由拒绝我,但是购买之前或者购买后均未告知我购买七天以后不能退款,且我与对方合同尚未签订,对方于2025年12月25日早晨才给我开具发票,而且是一张不规范,错误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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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蒋女士 身份证号:421222XXXXX002X被投诉机构:河南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天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机构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幢12层51号
事实与理由:我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3780元购买了2023年中级无忧班(订单号:23***********92
271)。购买后至今,我几乎从未登录该机构学**台,未观看任何课程
视频,未使用任何教学服务,且购买时说有3年有效期,而今却要求要有前两年考试未通过截图才可查看第三年课程,否则就无法查看且不给退款。2025年7月期间,我多次通过购买课程老师联系机构申请退款,并明确说明未使用课程,但对方以超过退款期,课程到期为由拒绝退款,该行为侵犯了我的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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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教练网校诱导消费且拒绝退费
我于2025年9月13日在电商*台微信公众号会计教练网校处购买中级会计培训课程,后经引导用花呗分期消费2500元。因个人后知后觉是培训贷,以及有转行打算,课程还未开始学*。于是于2025年9月15日与网校沟通退费问题。但网校员工一直各种理由拖延不给退费。甚至说已经开发票,不能退费。我点过课程3分钟,不能退费各种。售后服务体验很差。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明显侵犯了我的消费权益。很难想象学*培训过程中是不是也会这样,体验太差了。我的诉求是全额退费。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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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6日,我通过抖音*台到微信,购买你们的教育培训课程,总金额1560元,报名时确认九月份就考试,学了几节课,打电话说没有这个城市的考试点,这里考试点被取消了,只能等十二月份或者去别的城市考试。并且学了几节课,发现培训效果不佳,我现在明确提出不再继续接受剩余的服务课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例如,如果商家更换了营业地点、更换了上课老师或承诺的环境或效果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消费者均有权申请全额退款并主张赔偿。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