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已更换

老凤祥以旧换新隐瞒克重涉嫌欺诈

# 投诉书 ## 投诉人 汪先生,电话:156****1355 ## 被投诉人 老凤祥(汉滨区金州南路金州商城一楼店),电话:09*******39、400-870-2966 ## 投诉请求 1. 退货退款7590元(实付7504元+补款86元),或换6.75克旧足金等值饰品;2. 查处违法,公示结果防他人受*。 ## 事实与理由 2025.11.24,我用6.75克旧足金以旧换新,商家推3D足金戒指,隐瞒克重,仅说付7504元,后又让补86元。离店称重仅3.9克,询问遭搪塞。其未明码标克重、隐瞒信息,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涉嫌欺诈。 我维权时,店员拒退款且要补费,店长称“爱咋地咋地”,两次打商家电话被拉黑,客服无回应。 ## 证据 旧金称重记录、交易凭证(单号00****54)、补款记录、戒指称重视频、沟通录音、电话拉黑记录。 投诉人:汪先生 日期:2025年11月__日 需要我帮你再精简几个字,确保完全符合字数要求吗?
投诉编号:100026816
投诉对象
老凤祥(陕西)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7418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服务问题 #态度恶劣
投诉进度
相关投诉推荐
老凤祥陕西店隐瞒黄金克重涉嫌价格欺诈
在2026年2月14日当晚购买黄金手镯过程中,店员始 隐瞒“黄金克重”这个法律规定必须说明的信息, 有给出黄金首饰的克重,并且多次明确拒绝告知黄令 首饰的克重,在本人要求用商家自己的秤称克数时, 店员仍拒绝告知克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封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材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最后实际上本人以16560的价格 购买了总重量共计7.71克的三件黄金,算下来每克黄 金的价格高达2147.85元/克,严重超过正常的黄金价 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 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现要求退货退款,店家拒绝,换款店家要收取35%的折旧费用,现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已完结
老凤祥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2025年12月11日我以3644的价格,在长安区樱花广场老凤祥专卖店,购买了一个足金耳钉,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2264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实际重量只有1.61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吊牌正面没有标示,背面虽有标示但一直未展示给消费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付款后才对此项进行说明,导致消费者因为已经付款被迫同意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
已退款
老凤祥涉嫌价格欺诈及未告知克重
本人于2025年12月1日,在西安老凤祥丰禾万达店(桃园北路和丰禾路交叉口),用旧金(K金2.97克,足金2.69克)置换“一口价”黄金首饰。整个交易过程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和未履行告知义务问题。 为进一步证实我在投诉中陈述的事实,已上传了本次交易的原始单据照片作为关键证据。 一、 核心证据与事实分析: 我提供的单据照片显示,老凤祥销售给我的是不标明或难以发现克重的“一口价”黄金: 证据一(图1-足金挂坠标签):标签显示售价 1134元,克重 0.54克。经计算,该挂坠单价高达 2100元/克(1134元 ÷ 0.54克)。 证据二(图2-足金戒指标签):标签显示售价 5040元,克重 2.40克。经计算,该戒指单价高达 2100元/克(5040元 ÷ 2.40克)。 证据三(图3-销售凭证):凭证上手写的计算过程混乱不清,且最终未清晰列出每件商品的克重信息,导致消费者在交易现场无法获知真实单价。 关键点:在交易现场,销售人员从未告知我任何一件商品的克重,导致我无法计算真实单价。其口头宣称的“和大盘价差不多”(大盘价约500-600元/克)与事实严重不符,所有商品单价均高达2100元/克,这已构成价格欺诈。 侵犯知情权:本人多次询问“折合一克多少钱”,销售人员始终不告知所换商品的克重(销售凭证图3上也未注明),导致我无法在现场计算真实单价,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被诱导交易,违反《消法》第八条。 二、 重申法律依据与诉求: 商家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我坚持我的合法诉求: 要求老凤祥立即为此笔交易办理全额退款。 商家所谓“戒指调过”需收20%折旧费的理由,在其自身根本性违规面前,完全不成立。 三、 恳请贵单位: 依法认定老凤祥在此次交易中存在的未明码标价(未清晰告知克重) 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支持我的全额退款诉求。这些证据已充分说明,这并非普通的消费纠纷,而是涉嫌欺诈的经营行为。 感谢您的公正处理!
已完结
老凤祥一口价黄金退货纠纷
本人对11月29日在商南县老凤祥银楼专柜购买了黄金手镯,要求购买黄金,支付了2531元。后发现是一口价黄金、不到一克。与商家反映,商家让其添钱换克重黄金,其不认可。希望商家全额退货退款。2、诉求目的:服务对象希望商家全额退货退款。
已完结
老凤祥隐瞒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
本人于2025年11月25日在富利珠宝店(门头老凤祥)购买金饰,期间工作人员一直欺*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2000/克的价格购买利一口价黄金,投诉该店以下行为:1.隐瞒克重,未展示完整标签,遮盖隐瞒。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实际重量只有2.15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权未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我的诉求是退款
已更换
老凤祥西安荟聚店欺瞒销售拒退货
我妈与2025年11月23日在西安荟聚老凤祥买了一个金饰,导购人员未告知克重,一口价三千四百元买了一个一克重不到的饰品,深感被欺*,来退货,导购人员不许退货。故投诉。
已完结
老凤祥高陵店隐瞒克重乱收费
我于2025年11月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十字的老凤祥高陵专卖店,花费966元买了一个小金珠,当时店家胃告诉我这是一口价,我问商家克重,商家也不告诉我,就说是没有克重的。结果开票了以后 我发现有写的小小的克重,而且商家正好把克重那地方拿订书机钉起来了。我发现上面写克重是0.46克,相当于966/0.46=2100元/克黄金。然后我就去问商家这是什么情况,商家直接删除我的微信拒绝沟通
已完结
老凤祥店员态度恶劣拒绝服务
2025年10月29号,在西安市东二环长乐街道上,通化门出来的老凤祥店看手饰,款式不是很满意,一名女销售,直接把手上的盘子一摔,掉脸翻白眼,让消费者心里特别不舒服,跟其理论,结果女销售非常不屑还口出狂言,说随便去投诉她不怕,让赶紧出去不要在她们店里待,爱投诉就投诉,花钱买东西结果看销售的嘴脸,态度极其恶劣,必须严肃处理,
已完结
老凤祥门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我于2025年10月1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樱花广场大林购物广场老凤祥门店用于3.08的旧金价值3207➕额外付的钱180****7265克金锁,当时在门店有问销售这个有没有三克,摸起来比我的戒指要轻,销售说肯定有的,再问就闭口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回家拆开只有2.65,合到金价1889元一克,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1889元一克的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还有霸王条款,我的诉求当时是换回克重的,工作人员让我补2000的损耗费用,天价啊,买了几个小时,霸王条款
已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