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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山东联通公司限制一名用户消费者资费选择权与知情权,要求变更套餐资费,与办理注销副卡业务。

地方新闻与自媒体依在不断的重复报道,但本人于时在办理变更联通公司的资费业务每月最低消8元钱套餐(4G全国流量王8元套餐)时,还是遇到了联通客服互相推诿毫不作为,向联通公司投诉渠道反映后,承诺会给出反馈,但均并无任何后续。据此万般无奈之下,我唯有诉至贵司帮忙联系处理。事情经过联通公司办理业务人员企图用《霸王合约》以线上无法进行办理业务为由,把我的合同权利格式条款排除于外,态度蛮横店大欺客此举不仅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运营服务合同不得限制用户的权利外)也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作为一名中户人民共和国公民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还与工信部2006.2008.年多次发表的《运营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捆绑用户的资费与套餐业务选择》这一文件精神互相违背,联通公司限制用户自主选择资费业务,所作所为属于违背民事法律精神的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属无效的民事合同条款行为,对此我请求要坚决予以制止,纠正运营商内部业务人员的歪风邪气。据此我方请求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立马与本人取得联系,并取消现有的霸王套餐(129冰淇淋)条款合约,并不支付违约金,并办理每月八元最低消费套餐业务(4G全国流量王8元套餐),并立即注销掉办理的副卡(132****8326),否则下月产生一切原套餐讯息资费均由联通公司单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本人概不负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4.《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第630号)
投诉编号:96101571
投诉对象
中国联通(通讯)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19元
投诉问题
#服务电话难接通#合约机纠纷#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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