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已完结

楚法律师事务所涉嫌虚假宣传与乱收费

商家信息资料 名称: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泛海国际SOHO城6栋13A05室 联系人: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40******07 具体情况说明:我于2025年11月5日经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一位名叫丁亮的介绍 把一起26800元的个人经济纠纷案件交由他代理 缴了一千元 后来他拉我进入一个十几人的群 里面一个昵称叫齐康的让我加他私人微信 说跟我对接一下案件信息 之后让我转账2680元 缴完这笔钱之后我几次三番发微信给他问案件进展 他都不予理睬 没过几天又有一个姓杨的在群里让我加他微信 说之前那个跟我对接的人这段时间出差 由他来跟我对接 他加我之后 承诺这个月底最迟下个月上旬我的欠款就会到账 并且说还为我争取了一万多的赔偿 要加费用 又让我缴了三千多块钱 后来我才发现跟之前缴费的根本不是一个律所 到目前为止 快一个月了 法院那边没有丝毫动静 发消息给律所群 都推脱说年底法院案件多 让我耐心等待 而且当时签署电子合同在我神志不清 精神状态不好 抓住我无助且急切想追回欠款的心态下 签的霸王条款 我在群里面让他们全额退款 他们都当看不见 也没有做任何实事 中途跟我说打过电话跟债方沟通 说债方分期付款什么 后来又说没打过电话 前后说的话对不上模棱两可 问他们债方的资产情况 含糊不清 一分钱没拿到 诉讼费已经七千多垫进去了 还承诺说这个费用都是对方承担 现在我要求解除合同 并且要求他们全额退款!
投诉编号:100037874
投诉对象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7138.1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虚假宣传 #乱收费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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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失联拒服务
投诉对象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承诺专业法律服务,实际拖延履职、失联);服务差/态度差(收取费用后消极处理案件,导致法院缴费通知延误);涉嫌欺诈(以律师服务为名收款后失联,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投诉要求 1. 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及定金(合计 ¥1200 元); 2. 对该律所及涉事人员(魏律助)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要求书面解释履职拖延、失联的原因; 3. 依据《律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事情经过(详细描述) 2025年9月2日19:21,我通过微信添加了“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魏律助”(企业微信认证主体为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30K)。沟通中,对方以“专业处理[具体纠纷类型,如买卖合同/维权纠纷]”为由,诱导我先支付 定金¥300元,后续又要求支付 律师费¥900元(合计¥1200元),并承诺“会及时跟进案件、协助缴纳法院费用、推进诉讼流程”。 但支付费用后,对方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履职拖延,敷衍处理:仅简单指导我准备部分材料,后续对案件关键进展(如证据整理、法院立案沟通)完全不管,以“忙”“在协调”等理由长期拖延,未提供实质性法律服务; 2. 失联,逃避责任:2026年3月9日,法院缴费通知下发后,我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魏律助,对方均不回复、不接听,至今处于失联状态 3.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宣传时承诺“专业律师团队、全程跟进、保障权益”,实际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属于利用消费者对律师服务的信任实施欺诈。 相关证据(可上传附件) 1.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含添加好友、付款记录、沟通拖延/失联的记录); 2. 付款凭证(定金¥300元、律师费¥900元的转账截图); 3.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企业信息截图(企业微信认证页面,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
已完结
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服务不符、霸王条款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98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因此提出退费请求
已改善服务
湖北楚法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服务不符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7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因此提出退费请求
已退款
关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怠于履行职责的投诉信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长期不作为、失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进度告知义务,导致投诉人委托的案件长达数月未能立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 委托经过 本人因消费维权/民事纠纷事宜,于2025年10月先后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 2025年10月20日,签订《非诉服务合同》,委托其发送律师函,支付前期律师费人民币500元 。 2025年10月24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陈海波律师担任一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 二、 被投诉人的违规/违约行为 怠于履行代理职责,导致案件停滞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及第三条第1款规定,乙方应接受委托指派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尽力维护甲方利益 。然而,自合同签订至今(2026年1月),已过去数月,被投诉人迟迟未能完成法院立案工作,亦未采取有效法律措施推进案件,导致我的维权诉求被无限期拖延。 拒绝沟通,违反法定及约定的报告义务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乙方律师及助理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乙方律师及助理对甲方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 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涉事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出现“失踪”状态,对本人的询问不回复、不理睬。本人多次尝试联系询问案件进度,均未得到有效回应,最后却需要由我自行解决。 服务质量与其专业承诺严重不符 律所在合同中承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但目前的实际表现为收钱后不办事、不联络。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构成了根本违约。 三、 投诉诉求 鉴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及陈海波律师的上述行为,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含非诉服务费500元及诉讼代理费1500元) 。 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被投诉人怠于履行职责、推诿拖延、无法联系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恳请贵单位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事务所退费。
已完结
楚法律师事务所收定金后失联
我于2025年八月29通过微信与该事务所交流进行经济纠纷案件 先交400定金进行处理案件,结果该事务所一直拖延不办事,现在已经彻底不理人失联,我通过微信投诉也一直在拖延
已完结
楚法律师事务所服务失职拒不退款
本人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互联网加到楚法律师事务所邓律助微信(企业微信号,实名为**超,编号vc179e184c1e),其承诺我可以恢复执行要回欠款,8月12日签订合同,支付1000元,尾款5%。现申请退款1000元,理由如下:一、在服务期间,楚法律师事务所从未主动做任何事情并向委托人汇报进展,导致目前过了5个月,没有任何进展,案件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楚法律师事务所邓律助后续发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三、签订合同后,将我拉入一个看似一个团队的群聊,其实里面的律师没有做过任何事情,只有没有正式律师资质的所谓的“律师助理”简单回复几句。执业律师完全缺位,导致我购买专业律师服务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四、微信群中的所谓的律师负责人频繁更换,随意拉个人进来,就告知是这个案子的负责律师;下次交流的时候,又换一个人,完全就是将代理案件作为儿戏。 五、执业律师仅挂名,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应当“亲自承办业务”、“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情况”等规定,试问律师隔三差五换人,怎么可能会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六、代理时留的5个号码,售后服务热线3个(188****0795、136****6094、181****3288),监督投诉2个(027-83****12、188****0795),这5个号码,前四个拨打从未有人接听,最后一个号码已易主,合同中第十一条提供的售后服务号码:173****0333是空号。 导致委托人现在没有途径可以联系到楚法律师事务所。从此也可以看出,从一开始签订合同到代理,楚法律师事务所就存在欺诈行为。七、申请退费困难,向其说明申请退费,一直推脱直到不回复,性质极其恶劣。
已完结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及服务不符
投诉对象: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30K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0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很容易解决”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1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拒绝承担应有责任 该所除收取8000元服务费外,还以“阻断合约”名义收取1000元。鉴于该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无效且存在根本过错,其为处理自身过错产生的部分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费要求:该所应全额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1000元. 投诉诉求: 1.责令该所与本人协商 2. 责令该所立即向本人退还人民币1000元。
已退款
楚法律师事务所涉嫌霸王条款及服务缺失
2025年10月21日凌晨我被诈*5000多元,在网上查找反诈信息资料时看到了湖北楚法律师的广告,抱着咨询的心情询问了窗口并提交了电话,随后一个律师助理(黄兰)给我打电话联系到我,询问了我的具体情况,说能帮我解决问题并追回,就相信了她,随后我和她加了微信,褚当时就催促我付款2000元,当时问预交了1000元,交完款后,就让我签订了一个合同,当时被诈*心里很急躁就没有仔细看合同具体内容,随后将我拉入一个有21人的微信群,他们又要了一遍证据截图转账资料,告知我收到让我等待处理,里面基本上大部分都是律师助理,从签订合同后,我本人多次都在群里问有什么进展,然而每次都是律师助理回复,每次回复的话基本上都是一样,在进行跟进中,我本人看不到案件一点进展,律所也没有提供律师服务,基本上我不问他们就不会主动找我,期间我多次询问主办律师是谁,我该和谁对接至今没有告诉我主办律师名字,随后我向群里徐亭凤助提出退费,当时徐律助给我的回答是你现在不处理的话是属于你单方面违约的,单方面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此期间律所并没有给我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且一直一律所正在调查取证为借口,而且合同主体利益都偏向于对方律所,合同整个霸王条款,里面的服务内容也不符合所收1000的价格,且并没有正式律师为我服务,我的诉求是退回10000元费用。
已完结
投诉楚法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及乱收费
投诉对象: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3***30K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9月与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线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现投诉该所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涉嫌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利用不公*的格式合同 签约前,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有可能追回”等话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本人当时因被诈*心情急切,该所正是利用此心理,诱导本人在未审阅合同的情况下便于通话当日仓促签约并支付8000元。其提供的合同包含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例如第五条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条款在签约时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完全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二、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服务完全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该所辩称的“团队服务”实为 “以团队模式为名,行助理办案之实” ,即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助理”进行全部敷衍沟通(仅答复“在调取”、“按方案来”),从未有执业律师提供实质法律分析,更错误指导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此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应“亲自承办业务”、“勤勉尽责”的执业规范,构成根本违约,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拒绝承担应有责任 该所除收取8000元服务费外,还以“开庭费”名义收取1800元。经核实,其中用于支付外包律师的实际成本约为1000元,其余800元属无合理依据的加价。鉴于该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无效且存在根本过错,其为处理自身过错产生的部分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费要求:该所应全额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8000元,并退还其不合理加收的800元,共计退还8800元。 投诉诉求: 1.责令该所与本人协商 2. 责令该所立即向本人退还人民币8800元。
已退款
投诉楚法律所未履约并要求全额退款
我就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贵单位进行实名投诉。 我因9月12-14日被诈*16w余元,于2025.9.15在抖音刷到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宣传可以追回诈*款项,我联系对方说能帮我追回钱款,所以于2025年9月涂支劲(137****2442)16号早上来到我所在地我给他订的酒店承诺我会全程协助我完成立案,当天上午同我去了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我还完成笔录部分,这个涂支劲就以个人理由说是去找朋友就离开了。工作群中给我明确回复这个案件的负责人是刘唱律师,至今为止这个刘唱律师未提供任何法律服务 。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在工作群中一再拖提供法律服务,截止目前已经4个月有余连诈*人对方的信息都未核实清楚(我已提供诈*人的信号卡信息),工作群里都是一些搪塞我的回复。签订合同签助理承诺未追回款项可以退费, 滥用格式条款,因未获得实质服务且进展缓慢,我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未服务费用(90%)。该律所助理以我诉求过高为由拒绝。其所谓“服务”仅为助理完成的低价值程序性工作,与24000元的高额收费完全不对等。 投诉诉求 鉴于该所上述严重违约及涉嫌违规的行为,我恳请贵单位: 依法立案调查湖北楚法律师事务所的上述不规范执业行为。 责令该所立即与我解除无效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责令该所退还其违规收取的全部。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