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4月8日通过百果园微信小程序购买榴莲(订单金额:257.48元),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目前变质榴莲已返还门店: 1. 商品变质:榴莲散发浓烈酒精味,果肉软烂变色,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形。 2. 健康损害:食用后出现腹痛、灼烧感等不适症状。 3. 服务违规: - 店长要求消费者自行至其他品牌门店检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货”的规定。 - 客服前后矛盾,先否认退货事实,后承认部分退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 - 仅同意退还50%货款,拒绝履行“错一赔十”服务承诺(订单金额257.48元,十倍赔偿应为2574.8元)。 法律依据与诉求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四条: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退货,经营者应承担运输费用。 -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3. 百果园内部规则 - “不好吃三无退货”:消费者无需提供实物或小票即可退货,但百果园未履行该承诺。该产品已经不是好不好吃得问题,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具体诉求 1. 全额退款:退还订单全款257.48元。 2. 十倍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2574.8元。 3. 费用报销: - 往返门店打车费(附票据)
通过百果园APP购买商品,存在问题打电话给客服退款,遭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镇万科金色梦乡门店员工进行电话轰炸,短信骚扰威胁,并且你们的店员拨打了西湖镇派出所报假案诬告本人诈*,遭到当地派出所的传唤,对个人的生活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求百果园通过官方微博对个人进行道歉挽回个人名誉,否则将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了一百多水果,不新鲜,申请退款就被封号了,后来店员给我更换了商品,但卡里也还有91余额
百果园工作人员联系我不专业,问我什么意思,我说反应的时候有备注你们自己看,因为休息在家手机都是静音,没有接到电话百果园工作人员一直电话骚扰我,还发信息侮辱我,说我因为一个果子小贪便宜,我当时反应的图片水果坏的很严重我全部丢了,难道我购买的水果坏了还要我全部检查一遍吗?百果园的水果是这样的吗是这样的服务吗?工作人员一直骚扰我,还发信息侮辱我,百果园的服务不相符,
水果根本就不是新鲜水果,表面的是挺好的,中间的都是坏果!联系客服,给出的方案就是退款,退款还不能原路返回,只能退回百果园的账户里用来下次消费!简直就是欺人太甚,如果当时是老人家洗水果给孩子吃,吃下去的后果会怎么样?百果园不负责任,虚假宣传,售卖不新鲜的水果!要求百果园道歉并赔偿
5月4日,本人通过百果园APP以161.9元的价格买了一个金枕榴莲,到货后发现太过成熟了,而且不甜,吃起来水水的,明显是过于成熟。所以通过百果园APP进行三无退款(百果园承诺的,不好吃,质量有问题无理由退款),但申请后一直客服审核中,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进展,联系客服,客服反馈系统无法自动退款,需联系负责人处理,本人之前也在百果园APP购买过水果,而且也有过不好吃退款,之前都是立刻到账,这次就不给退款了,希望百果园履行承诺,进行退款。
2020年4月22日在百果园购买了价值170.5元的青尼王榴莲,榴莲过熟,酒精味过重,吃了之后拉肚子,申请了三无退货,退款到账了。 今天本来要买榴莲的,百果园封锁了我的账号,余额215元,还有一张8.8折的优惠券,马上到期了,我要求立即解封账号,并给予我赔偿,一共三百元
让我冲200送20,我说我不充,她就和另一个员工说她不充随便她。然后榴莲太贵我说不买了,她说我想占便宜。
每次在他家买盒装水果都有坏的,上次好像是桑葚吧,全是坏的,贵,全都不能吃,这次买的橘子,也是盒装,外面看没有坏的,里面又包裹着烂掉的,希望有关部门严惩不良商家,良心真的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