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一周在携程*台上购买了萧山机场飞首都机场海南航空的飞机票800元,今日发现降价至598元,向携程*台申请退票但需要两百多的手续费,向海南航空申请重买机票退原机票依旧无果。
于7月28日上午十点多买了8.28青岛飞往首尔和9.3首尔飞青岛的往返票,但过15分钟后发现返回时间与签证时间不一致紧接退票,但山航违反消费者权益,乘客未登机且在购票两小时内退票,不得扣手续费、税费,燃油费还有其他附加费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共计扣除乘客1300余元,我要求全额退款。
我3月19日在春秋官网早早预订了2大1小机票,7月18日 9C7055 上海-银川18:10-21:20,两大人不需要请假,提前下班去赶飞机。7月17日22:00突然收到短信通知18日的飞机因为公司原因取消,马上跟春秋确认,取消且下一趟飞机是20号,我们酒店和跟团行程不能退,18号必须飞,但春秋压根不管我们,也不给改签其他航空公司。于是我们决定自救,在各大*台翻找18号飞,且票价能够承受的航班,等订下机票已经接*凌晨了,需要去青岛转机6小时25分钟,原本只要3个小时10分钟,所花的时间翻倍,还没出发已经让我们感到身心疲惫。 我留意了临*起飞前一个礼拜春秋官网还在售卖这趟航班折扣更低的机票,甚至比我买入时的价格还低,有理由怀疑是因为上座率太低,春秋觉得飞一趟不划算干脆取消了航班,春秋航空你们是省钱了,费钱费精力废假期的损失全部都转嫁到我们消费者头上了,良心不痛吗??投诉完之后春秋只同意补齐机票差价,浪费了我们一天宝贵的时间去转机折腾以及在中转机场吃昂贵不好吃的中饭这部分金钱损失是只字不提
旅客PAN CHENLI,航班号9C6899,预计出发:2025-07-18 18:25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预计到达:2025-07-18 21:10 釜山 金海国际机场。航司在7月17号临时取消航班,迫使旅客不得不重新安排出行计划,不增加经济负担,造成时间损失,还带来额外的压力和焦虑。但旅客在改签其他航司后于同天同地的起飞,所以本人严重质疑春秋航空公司安全标准的合理性。 旅客认为退票和改签是航司应尽之义务,但除此之外航班取消而造成的损失远超出这些。旅客已预订机票并支付票款,航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发生违约行为,导致旅客行程被动变更,影响原定出行计划和时间安排。期望得到以下补偿: 1.对因航班取消改签其他航司而产生的额外机票差价共计837人民币,应由航司承担。 旅客不能接受航司提出的100元机票优惠券的方案,并会维权到底。 期望春秋航空公司尽快处理完毕,并进行电话答复。
我要向贵*台投诉春秋航空,具体情况如下: 我此前购买了春秋航空的机票,票价1000元,目前距离起飞还有将*一个月。因身体原因需要办理病退,我已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春秋航空却一直故意卡着不通过审核,明显是不想退款,这种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公*,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申请退票时,他们更是提出要扣除600元手续费,如此高额的扣费加上故意拖延病退审核的做法,让我无法接受。 在此,我的诉求很明确:一是要求春秋航空立即通过我的病退申请,对该机票进行全额退款;二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春秋航空这种故意刁难消费者、设置不合理退款障碍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对其处以相应惩罚,以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请贵*台协助处理此事,盼尽快得到回复和解决。
**投诉函** **主题:关于8月17日曼谷飞重庆航班G54696取消及改签诉求的严正投诉** 本人(ZENG XUE 护照号:EG75***11)于2025年7月28日15:48通过去哪儿网收到贵司正式通知,确认8月17日曼谷飞重庆的华夏航空航班G54696因“航空公司原因”取消(已向官方客服95332核实)。随后,本人多次通过客服热线11178及1289号与贵司沟通改签事宜,但贵司始终未能提供可行方案(本人保留完整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现郑重提出诉求: 1. **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精神赔偿或间接损失补偿**——本人仅要求贵司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确保本人和同行人员(ZHAO JUAN)于8月17日返回重庆。 2. **必须安排改签至川航3U3772航班**。若贵司继续拖延或推诿,本人将保留通过民航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及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 请于**48小时内**书面回复解决方案,逾期未获明确答复,本人将视为贵司拒绝履约,并立即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 **投诉人:ZENG XUE **联系方式:186****1277 & 34****32@qq.com **日期:2025年7月29日** 以上为本人的经过与诉求 请帮帮弱势群体。谢谢。
7月28日购买梁艳军(142226*********139)先生,8月3日赣州(黄金机场)飞昆明(昆明长水)的机票,由于行程冲突,需要退票,祥鹏航空公司要扣除40%手续费,打电话问客服民航规定最高不超过机票的10%,客服回应说这是祥鹏公司内部规定,还说买的是打折机票就是这样的(有录音),但是这个行程所有日期出售的均为打折机票。
关于成都航空以疾病诊断发票金额不足拒绝退票的投诉信 致中国民用航空局、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台: 我是旅客潘勇志(身份证号:440902*********756),本次投诉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及携程公司,本人联系电话:187****3518。我于2025年7月23日购买了成都航空EU2989航班(起飞时间:2025年7月28日15时35分)的机票,但因突发急性肠胃炎卧床不起,无法按时乘机。现针对贵司以“医疗发票金额不足100 元”(发票金额约93.92元)为由拒绝病退申请的行为提出严正投诉,并恳请贵司重新审核我的退票申请,恳请相关机关协助本人维权。 一、事件经过 突发疾病与及时申请:我于2025年7月27日凌晨突发急性肠胃炎,出现严重腹泻、呕吐症状,身体虚弱无法正常行动。7月27日 下午我前往医院看病,通过携程、成都航空客服热线及官方 APP 提交病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了材料(三甲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药物清单、相关票据、现场挂号机、叫号实拍图等全套完善材料)。 医院收费票据:金额93.92元,含挂号费、药物费,医生明确表示,消炎药需根据病情逐步调整,无法超额开具,且随诊观察是必要的治疗方式。因此,发票金额不足100元系医疗常规所致,非本人主观原因。 不合理拒绝与条款规定:成都航空以“交费单金额不低于100元” 为由拒绝申请,且未提供任何协商空间。这一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直接冲突,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具体理由如下: 1.医疗费用不可控性:医疗费用由病情和诊疗方案决定,消费者无法人为操纵金额。医生已根据病情开具必要治疗,金额不足并非我主观选择。 2.缺乏合理性关联:发票金额与病情真实性无直接关联。我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生说明已充分证明无法乘机的事实,贵司以金额门槛剥夺我合法权益,违反民航局 “简化因病退票手续”的要求。 3.行业对比显失公*:四川航空、南方航空、深圳航空、九元航空等航司在病退规定中未设置金额限制,仅要求医疗证明真实有效,而贵司的“100元门槛”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二、法律依据与行业规范 1.民航局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8〕30 号),旅客因病退票不得收取退票费,且应“简化手续,避免设置不合理证明要求”。贵司以发票金额为由拒绝病退,直接违反上述
本人于2025年7月28号购买吉祥重庆飞上 海浦东的机票,由于航班延误,延误了三个小时决定退机票重新购买,但是同等航空公司仍在飞行,导致我退票重新买多花了1000
购买了8.18的机票,明明提供了病假证明书,还恶意不退款,托了一周多时间。客服来电,解释也不清不楚,态度极差,存在强卖强买,欺*消费者行为!要求退改全部费用,且整改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