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年在五菱4S店里面买了一辆货车,新型封闭式货车,是电车类型的。然后今年要续保的话,太平洋保险只能续交强险,不给续商业险,导致我们已脱保,我要投诉太平洋保险公司
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豫p205nt去年在太平洋保险买的保险,商业险,承运人险,强制险,今年快到期了,给他们业务人员打电话办理续保,他们不给办理,打太平洋客服,说是一个工作日给回复,现在保险都脱保几天了也没人给处理,天天给他们打电话都是拖延,现在我保险脱保无法上路经营,导致我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深受影响,特想贵单位投诉,希望贵单位能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我于2025年1月18日 三亚中和太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续费车险 商业险被购买成统筹保险 要求全额退还商业险费用 服务单号 TB20250118427988 车牌号 云PF28326
我于2025年6月4号,在众安车保(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购买车险,刚开始业务经理谢军以众安保险的身份(名义)和我沟通让我购买车险,在扫码付款时发现是谢军个人的收款码,我就发现了不对劲,谢军说保险费己经他给付过了,他就把个人的身份证给我发过来了,我才付的款,后经查发现该公司的车险保单不貝备有保险权益,是服务单不是保险单,我在2025年6月4号付的款,找业务经理谢军要求退款,该业务经理谢军以出差借口推拖,就是不给退款,我要求退回所交保费2033元金款。
保险合同编号:P00006418347、P00006418355、P00008070310 我举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事件背景: 您好!现怀着十分无奈且焦急的心情,就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后续理赔问题向贵局进行投诉,恳请贵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向我推销父母意外险产品。在电话推销过程中,业务员全程采用电话指导方式,引导我在APP上完成合同签署。直至半个月后,我才收到纸质保单。业务员在销售时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其反复强调“正常意外都可以赔付报销”,但却完全未对保险条款进行任何详细讲解,既未告知我保险赔付额度限制,也未说明具体的赔付条件。正因业务员宣称“意外都可以赔”,我才决定为父母购买该保险。然而,当我的父亲遭遇意外,实际产生两万多元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仅赔付了5000元。经沟通得知,该保险每年赔付额度上限仅为5000元,而这一关键信息在销售时我全然不知,不然我怎会每年交8000多的保费只为了个额度只有5000的保险?此外,最近我查看保单才发现,附加的意外险条款规定需达到伤残等级才有相应比例赔付,业务员在销售时对此只字未提。业务员在推销时承诺“满30年1.4倍返回” ,但对于该返还承诺的具体实现条件、是否存在限制等重要内容,并未进行充分说明,虽然看似免费得到了保障,实际并不划算,他们一再强调1.4倍返还,现在细算30年后的物价早已贬值不少。我认为,这种片面强调收益、刻意隐瞒限制条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021年10月21日又电话销售推销了我另一份重大疾病险,报单上标注的轻中症疾病,但是我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保障中症疾病的赔付,且确证赔付额度只有10万,且只赔付一次,轻症是3万的额度,我是交10年保终身,10年的保费都超出3万多了,假如我得了轻症确诊后只赔付我3万我不是多此一举?我近期也了解了很多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往往是高于10万的,这份报单对于真正受到重大疾病侵害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负担,对于自身没有什么保障,电话销售只讲好处,忽悠诱导消费者购买这份并不理解条例的保险,再次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是第一次买保险,并不能完全理解里面的条款内容,他们就是利用消费者不懂来进行卖保险! 我要求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还我所缴纳的所有保费,以上
众惠财产保险,未经我允许乱扣费,于2025年6月25日17:36分扣除我银行卡89元
我于2023年2月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购买了泰康尊享世家(增额版)寿险,保单号38****61,目前已缴纳合计3万6保费。因发现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wei规行为,因此我进行投su,并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销售员的wei规行为包含: 1、模糊产品性质(存款变保险) 22年因工作原因认识销售员,在聊天过程中销售员知道了我有存钱的想法,在我刚毕业不懂任何保险的情况下,销售员给我推荐了一款寿险,宣称“可以帮助我存钱,作为梦想基金”,混淆该产品实为终身寿险的本质,wei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禁止将保险类比存款)。 2、重大条款未解释清楚,yin瞒退保损失 销售员在推销保险时没有明确解释犹豫期退保后的费用扣除和现金价值计算规则,导致我并不清楚中途退保的损失。2024年末因为家里出现巨大变故,急需用钱,我联系销售人员沟通退保,她说会有损失,在我的追问下,也没有告知退保的损失是什么样的以及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直到我现在因工作出现变动,实在无力承担保费,因此坚持要退保,销售员才跟我说我缴纳的3万6保费只能退回3300元。 wei反《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不得yin瞒退保损失、现金价值等关键信息。”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需明确提示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规则。” 3、未确认受益人 销售员在投保时未询问我指定受益人意向,直接默认受益人,wei反《保险法》第39条(受益人需投保人指定)。 4、xu构本人收入 在保单中xu构本人收入(投保时本人实际年薪不到10万,保单记载20万),wei造投保资料,违反《保险法》第170条,存在提供xu假资料行为。 5、未进行回访 违反《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保险交易中,我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与保险公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专业领域学习、学识、认知、经济能力抗衡都是严重的不对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请专业的法务团队、金融领域、经济学领域团队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共同出来的保险产品,我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完全无法通过合同条款真正了解保单的含义,从而做出购买行为,所以诚信尤为重要,保险更应该基于最大诚信原则销售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尤为重要,通过专业知识传达保单的真正含义,使消费
在2025年6月25日我的建设银行银行卡被转走了31.611元,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的钱,从未签署过什么天天有保的合约,本人也从不了解这个业务,打电话问了投保人也不是我,希望退款并且解除我的合约
我在2017年买的人寿保险,附加了一个住院医疗,直到2022年买的挺好的,2021年换了业务员,一年后住院医疗忽然没有了,公司里也没个通知,知道现在我才知道给去除掉了,我要求把这几年的给加上,对象像现在用着了,要不我还不知道,最起码给我去了给我说一声啊,我又不是不交,他要多少钱任意她扣,现在用着了,我该怎么办
给孩子们购买的太保的保险,包括寿险和疾病险,2014年,保险代理人为我们推荐了"附加爱满加疾病保险",说是对之前的疾病险险种种类扩大到100多种,当时就办理了附加险投保,后来太保更换了客服人员,不太经常看保险,新的保险客服对接过程中发现,购买的附加险"2份"都买到了一个孩子名下(解浩辰),造成另外一个孩子(解浩阳)疾病附加险没有的问题,侵犯客户利益和权益,也打过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包括投诉电话,告知问题,他们承认该问题错误,但就是无法更改,完全就是知错还不改的态度,诉求对太保这种明知问题,推卸问题,不处理问题的做法深感失望,要求全额退保太保名下保险,返还已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