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异议消除申请书 申请人:周瑞峰 身份证号:140221*********037 联系方式:136****8115 申请日期:2025年5月3日 一、异议事项说明 1. 错误记录详情 本人于2019年11月在微众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属于遭遇诈*并立刑事案件,案件编号A410156************0079。经查,微众银行在未取得本人授权、未签署任何代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上传代偿记录至征信系统,导致本人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异常信息:两笔(1)209971(2)58363代偿时间:2020年3月21日 代偿主体:第三方公司(需补充具体名称) 2. 事实依据 - 本人从未签署任何代偿协议,亦未授权第三方代偿。 - 微众银行上传代偿记录的行为违反《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13条(信息提供者应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第15条(禁止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第20条(信息使用者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及第42条(违规使用信息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3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2. 第15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3. 第20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4. 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三、请求事项 1. 核查并撤销错误记录 要求微众银行立即核查代偿记录真实性,停止向征信机构报送错误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 2. 修复征信信用 撤销征信报告中所有与代偿相关的错误记录,恢复本人征信信息至被诈*行为发生前状态。 3. 书面道歉与赔偿 针对错误记录对本人造成的信用损害及精神损失,要求微众银行出具书面致歉函,并协商赔偿方案。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工号41072说收取自动分期8次的费用,共计2200余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恶意扣费。
本人在2025年4月17日11时02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3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查询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2486917054/02486917056)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并不属于该法院号码!本人在法院公开网查询到在该法院并无任何案件!说明该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魏众银行不跟本人沟通,违法通过非属地非居住地非户口地的法院对本人账户进行诉前冻结,之前我也会多次跟微众银行告知过本人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公司破产,当前经济困难,希望保持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但是微众银行依然违法催收。 1,本人在2025年4月14日11时左右在微信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16号,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者纸质裁定书。2,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2486917074,02486917076,02486917078)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3,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并不是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4,本人登陆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16号到文书。5,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我要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切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此事涉嫌电信诈*,对本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影响,顾适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且本人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力。
本人在2025年4月15日10在微信支付客服和手机短信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28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和手机短信提供的电话(02474884742)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02474884742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相应文书编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2019年06月24日李军通过电子方式和你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不知情,你们起诉佛山空气秀科技有限公司,和现在法人,杨梅凤本人,给我发消费限高令,严重影响我的生活,本人杨梅凤在2022年06月06日担任法人期间没有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有限公司做任何借款业务,而我在2022年11月19日已经注销佛山空气秀科技有限公司,解散股东,所以李军借款一案和我本人没有关系,请求你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有限公司撤回我的诉訟和取消对我的消费限高令 下面我提供担任法人期间相关证明
我在2025年4月11日查询信用报告时,发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以“贷款审批’”为由查询了我的信用报告。目前该公司还一直给我的手机号发催收短信,但催收的贷款人名并不是我的名字,我也不认识害该人。我本来从未申请过该贷款,怀疑身份信息被盗用。现有信用报告为证,请求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7日,接到微众银行贷款推广的电话,专门为企业人做测试性贷款服务,36万前3个月测试期免息贷款,过3个月测试期每个月利息2.17%,36贷款随时还款,只收取当月利息。要求前三个月每个月先行支付利息本金17499,满三个月后,通过贴息的方式进行利息返还。我公司苏州嘉杰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连续支付三个月的本金利息52497元,满三个月后,微众银行信贷人员不按照承诺返还利息,最后微信电话均联系不到。持续投诉微众银行后,微众银行没有给予答复。强烈要求微众银行返还利息,取消贷款合同。
2024年12月17日,接到微众银行贷款推广的电话,专门为企业人做测试性贷款服务,36万前3个月测试期免息贷款,过3个月测试期每个月利息2.17%,36贷款随时还款,只收取当月利息。要求前三个月每个月先行支付利息本金17499,满三个月后,通过贴息的方式进行利息返还。我公司苏州嘉杰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连续支付三个月的本金利息52497元,满三个月后,微众银行信贷人员不按照承诺返还利息,最后微信电话均联系不到。持续投诉微众银行后,微众银行没有给予答复。强烈要求微众银行返还利息
纯属晚上充值了第二天也不要帐,打电话过去这里那里的转接也没解决任何问题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