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灵子舞蹈服务态度差

#水灵子舞蹈服务态度差#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年卡期限不明拒不退款

我于2022年5月4日在水灵子舞蹈(双流区航空港韩国城购物中心可可摩B座3楼)签订了年卡舞蹈班,该机构口头上说这个无时间限制,且根据我来得次数少,只能周末来且家离得远推荐我报年卡班,陆陆续续只上了四五次课,到了后面我知道她们说年卡是一年期限。这里存在重大误解且我认为含有欺诈行为。我找到她们在微信上于 2023年7月8日跟她们将剩余的次数换成了次卡,想着偶尔还可以来学,且想着不可能交了36800 元只上几次且是多人班,并且次卡是没有期限的。该舞蹈班离家太远了有两小时的路程且天气炎热,我去转该机构 转校与退款都不同意,现该机构强调己经三年了,不能退款也不能转校。合同上面写着年卡及以下不能转校,但未明确指出年卡是一年有效期,也未指出“及以下”包括次卡且这些都不能转校。 1.期限条款不明确。 合同标注“年周卡”但末明确写“有效期一年” 机构事后自行解释无效。 •2023年转为次卡时未约定期限,应视为无期限 (《民法典》第510条)。 2.“概不退换”条款的合法性 •即使加粗提示,,若剥夺消费者主要杈利 (退款权),仍可能无效(《消法》第26条。 机构也含有违约行为1擅自增设限制 转卡后单方宣称“原期限仍适用”,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43条)。 2.拒绝履行合同 时間太久》过期卡”为由拒退费,涉嫌侵吞 预付款。机构人也自认违法,可从下面的聊天记录来看机构承认“换成次卡后不认账”,已构成 *侵吞预付款”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变化(如距旁过远、时问冲突) 导致无法继续上课,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与该机构人员在微信沟通,她始终拒绝退款,且强调公司可以不认年周卡己经过期。 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具体为隐瞒合同关键信息、拒不退款还预付款、单方面解释“年卡有限期”、格式条款侵害权利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退费纠纷及课程调整不满

我于2024年7月3号在水灵子舞蹈国际连锁培训机构(东莞市桥头店)办理的年卡会员。只上了一个月,就换老师了。当时跟店长沟通想退费他们不同意,说换校区他们也不同意。没有办法我就暂时申请停课了。后面就没有去了。一直到现在。越想越气,申请退费。

处理中 新都三河场水灵子舞蹈退款纠纷及服务态度投诉

我也投诉新都三河场的水灵子舞蹈,全是*人的,收了我六千多,我只跳了几天,由于身体原因,就跟她说,希望她把剩余的钱退给我,她不但不退,而且还嚣张跋扈,一直不处理,而且根本没有开单据给我

处理中 投诉水灵子舞蹈收费问题

致[石狮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本人[蒋羽晶],身份证号[360281*********141],联系电话[193****9683],现就水灵子舞蹈培训机构拒绝退款一事提出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费经过 2025年3月22日,本人在水灵子舞蹈培训机构以2880元的价格购买半年期舞蹈培训课程,当场签署合同(如有)并支付全款,机构开具收款凭证(附件1)。合同约定课程自购买之日起生效。 二、争议问题 1. 退款协商无果:因本人在4月25日查出身孕,本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机构提出合理退款诉求,要求退还未消费课时对应的费用。但商家以“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合同已约定不退款”等理由拒绝处理,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且签署时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本人注意。 2. 沟通态度敷衍:多次与机构负责人协商,对方始终推诿责任,未给出任何解决方案,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投诉诉求 1.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要求水灵子舞蹈培训机构退还未消费课程费用[2000元]; 2. 督促商家规范合同条款,整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本人已整理以下证据: 1. 课程购买收据及支付凭证; 2.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截图; 恳请贵协会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投诉人:蒋羽晶 日期:2025年6月3日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拒绝退未消费课时费并踢出服务群

我于2024年11月11日在水灵子舞蹈(世博广场店),经营者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欣芯健身馆消费2000元,购入25+2次舞蹈团课。一直没有收到合同和发票,今天希望退未消费的23次课时的费用,被拒绝并被踢出原有服务群。商家也拒绝沟通。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贷款及课程取消投诉

我于2023年8月15去到水灵子横岗店在横岗大厦右对面,当时我是跟我朋友去店里面的,当时在找工作,然后他们说那里找人,可以边工作边跳舞,然后跳舞的话可以报一个那个教练班,然后每个月交一千多一点点,交两年,总金额24880,用的是微信贷款小程序帮帮服务管家,然后在那里上班就是3000多吧有点忘记了,然后包住不包吃,后面觉得一个月根本不够花,然后我就跟他们那个跟我对接的人说我想取消不想练了然后也不去那里工作,他们坚决不同意说什么合同也说了不能退,后面也去找个他们,去到那里就发现他们搬到了志健广场上面,当时在装修然后我们就没过去找后面是在路上遇到他们发传单我们也跟他说要退他们也是不愿意,然后后面发的信息也不回,然后遇到一个人之前是在水灵子做兼职的,我跟他说了这件事他说这个是不正规的没关系的,本来是想起诉的但是当时刚出社会不久又没有钱又不太懂法律还是未成年,他跟我说没关系我就也没在意但是我现在的诉求就是帮我取消那个贷款平台取消我们之间的那个消费关系,不需要退钱因为我没有交过一分钱其次我也没有去上过一节舞蹈课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报名后未消费申请退费遭拒

我于2023年在江北水灵子舞蹈校区跟一个叫做丽丽老师的人报名参加舞蹈班,因没有时间去想退费,没有使用过的,她说不能退,不再理会,打了美团电话,态度恶劣挂断,不知道消费者权益是规定可以这样对待客户的吗?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预付费课程未履行且拒绝退款

本人于2023年11月4日与福州晋安区东二环泰禾水灵子舞蹈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8号楼918)签订私教协议,支付2500元购买10节私教课。截至2025年3月,仅完成2节课,剩余8节未履行(价值2000元)。 2025年3月,机构以“场地搬迁、经营者变更”为由,擅自宣布剩余课程不可退款、转让、调换,未提供补偿方案。且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机构未出示任何经营主体变更的书面文件,工作人员拒绝说明债务承接责任,没有积极配合和提供原经营者联系方式,场地及服务仍沿用原品牌名称,欺诈消费者。 经多次协商,现经营者以“需找前老板追讨”为由推诿,且拒绝调解,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本人2025年5月9日通过福州市12345平台投诉,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线下调解(编号FZ25*******57),商家明确表明不调解,未对机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亦未提供实质性解决方案。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退还费用。 2.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负责人变动拒绝履行义务。商家单方剥夺消费者权益,已构成违约。 3.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机构“以变更经营者逃避预付费债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诉求如下: 1.7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8节课时费2000元(计算方式:2500元÷10节×8节) 2. 书面公示经营主体变更后的责任承接方案,包括债务归属证明及新主体履约承诺; 3. 提供原机构与现经营方的转让协议、原法人联系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4.若现经营者确无退款能力,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关联企业代偿(针对连锁机构)。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单方面终止服务并踢出群聊要求退款

我于2024年11月28号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香澳路水灵子舞蹈,购买2年双向精品班不限课时畅跳卡8292元,现在出现了水灵子单方面终止服务,水灵子在未经过我的同意情况下把我踢出舞蹈室课程群聊。

处理中 水灵子舞蹈课未激活要求退款遭拒且服务态度恶劣

我于2025年4月5日在成都水灵子舞蹈西宸天街店购买了2580元的活动套餐卡,一共43节课,一直到5.19日都没有时间去激活开卡上课,由于考虑到地址距离较远,然后和店家员工协商全额退费,店家员工一位直接说公司霸王条款不能退费并不予理睬我的诉求,一位威胁我说要到我工作单位闹事并告知退费会损害她的提成利益且不愿意退费,并把我微信删除,此次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权益,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次事件,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处理两位服务态度不好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