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妹妹于2月12在保靖县张万福被店员忽悠隐瞒各买下了一个一口价金戒指。店员的具体引诱期瞒行为如下: 1.到店我们明确表示看克重的金戒指,店员引导我们看了一口价,但不说明一口价戒指的克重。 2.我们看了一口价的戒指后,明确提问这个一口价的戒指价值能不能在以后买克重的产品时按产品原价保值,店员明确说可以,所以我们才买下。店员直接剪走了标签,且并未给我们开发票。但我们付款后,店员又说给我们讲这个东西以后换克重的不能直接按现在的原价值,要重新称重。付款后我们要求称重也不给称。 3.我们尝试协商:将现在买的一口价戒指按价换成店里有的克重戒指,店家直接拒绝,并且沟通态度相当恶劣。甚至扬言“随便你们去投诉”。 店家具体违反法规行为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 姐未告知,吊牌儿也有意遮挡,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厲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 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消费 (3) 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 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作为消费者,我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但店员售卖过程中不说明克重、前后反口的隐瞒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特此申诉,希望望全额退款。
本人于2022年6月在株洲市禄口区向阳北路*时代广场张万福换购价值2160元的黄金足金貔貅一个,金珠8粒,并未标明克重,换购时商家告知可以每年免费更换一次款式且足金黄金K金通换,于是本人于2023年1月19日与商家沟通想更换克重首饰被拒,且商家提出他们所说的每年是需要换购时间间隔一年,可克重也属于足金首饰,根据法律法规: 1〝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 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该吊坠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木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 相当于标价” 但末"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2“诱导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我属于第一次换购,并不了解黄金行情,在我用足金去换商品的情况下,适当损失我可以接受,但是通过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k 金或者一口价黄金的行为,均属于诱导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行为。 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品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3“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条款该商家涉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