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变“鸟苏”?判赔!
近日,乌苏啤酒公司起诉“鸟苏”等啤酒侵权一案最终定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称,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于3月4日结案。根据法院审理结果,侵权方制造了与乌苏啤酒红罐装相似的“鸟苏”啤酒,并在市场上销售,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并经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而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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