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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欠款与口头协议如何判定?货款被拖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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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365


在当今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商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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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原告向被告张某提供锅炉,合同总价款为70000元。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被告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并捺印。

被告张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后又向原告支付了该合同货款10000元,因此该合同中被告张某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此外,原、被告双方还达成了第二次口头买卖合同。2021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经结算,被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并签字捺印,确认欠原告料线水线款合计40500元。

本案中,案涉第一次买卖合同签订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但第二次合同签订及两次合同的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原告与被告张某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达成第一次买卖合同,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第二次买卖合同,且被告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第二次口头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履行情况,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张某交付货物之后,被告张某未及时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给付90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运费,经查,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载明:“第五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配货运输方式,运费供方承担。”据此可以推定双方交易习惯为供方即原告承担运费,故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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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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